17日,江西省安监局、卫生厅、人保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执行国家7月上旬新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气温超40℃停止室外作业 《办法》规定,须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对劳动禁忌的标准。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在12时到15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要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因高温停工不得降低工资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据了解,目前江西高温补贴标准,是按照2006年出台的《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来执行的。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元,时间定为七月、八月、九月。企业防暑降温费用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开支。 危害职工健康将依法查处 根据新《办法》,安监、卫生等部门须督促用人单位改善高温岗位作业环境。在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气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岗位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施,通过隔热、散热、通风、喷淋等方法降低环境温度,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同时给高温岗位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职工医疗保健,对患有高温禁忌症的职工得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联合下发高温作业新规后,安监、卫生、人保、工会等部门将采取措施督促各行业落实。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责令用人单位整改的,须对整改目标、措施、时限、责任、资金跟踪督查,保证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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