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碳排放权的确认问题,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有确认为金融资产、确认为存货、确认为无形资产和作为环境成本核算四种。张鹏认为, 碳排放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资产核算,其符合存货的定义,应该作为存货核算。并分别指出了碳排放权的确认条件,初始计量、期末计量和出售等问题。其中作为存货期末计量时,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鉴于碳减排量成本与其可变现净值的同质性,作为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碳减量,其期末的账面价值也可以用公式:碳减排量账面价值=(合同规定的当年的)购买单价×(当年的)CERs来计算。 王学俐、姜洋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在确认方面提出综合费用法、期望现金流量法和政府指导价格法。并指出了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同时提出碳汇产品的定价模型。马晓军指出,碳排放权可以作为环境会计组成部分核算,在环境会计中反映。企业为购进排放许可权而发生的环境支出应分两部分加以确认。购进用于本企业排放许可权确认为“递延资产”,持有留待以后出售的排放许可权确认为“环境资产”,并提出了相关的账务处理过程。 王艳、李亚培则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并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直接增减资产价格。它是金融衍生产品,但是其价值随企业自身权益主体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因素变动而变动,与普通的金融衍生产品不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金融资产的定义,为在会计系统中完整反映碳排放权价值的变动, 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并进行会计处理。”在此认为,以上关于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并不十分准确,应该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确认 (一)碳排放权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为“初始确认时即被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是一个国家排放CO2的权利, 应该列入资产核算。但是它不是考虑近期出售而持有的短期资产,因此不能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应该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二)碳排放权的计量 1.初始计量 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具体准则中相关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如果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2.持有期间损益确认 碳排放权在持有期间会产生一部分收益, 作为“投资收益”核算。 3.期末计量 目前,我国要求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由风险与收益决定其市场价格,以体现会计计量属性的配比原则。尽管由于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人们对金融创新产生质疑,但是从能让公众及时准确地掌握资产变动价值来考虑,公允价值仍然是一种值得应用的会计计量方式。碳排放权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在期末应该以公允价值进行反映。同时由于碳交易所排放权的价格指数受其所承担减排义务难易程度影响,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反映因此,碳排放权应在获取时或报告期末按不同时点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即应按照碳交易所的价格指数确定排放权的入账价值,并于报告期末按该价格指数的实时数据进行后续计量。 4.期末处置 当对碳排放权进行处置时,可以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规定,将取得的处置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是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金额加上或减去资产负债表日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后的金额。如果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已计入应收项目的金额尚未收回, 还应从处置价款中扣除该部分,确认处置损益。 5.减值处置 当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该确认该碳排放权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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