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中,松江区检察院不仅依法追究环境污染者的刑事责任,还积极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日,由该院督促起诉的环境污染地镇政府诉蒋某等5被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判决污染环境者赔偿全部清污治理费用887266元。 去年2月至3月期间,个体从业人员蒋某雇用董某,先后多次将从三家企业运出的60吨工业废酸倾倒在松江区叶兴路红先河桥南侧一雨水井内,导致废酸从水井直接流入河中,造成红先河严重污染。区政府召集水务、环保等部门对河道进行抢救性整治,共花费治理费用887266万元。松江区检察院以蒋某、董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法院判处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该案刑事判决后,松江区检察院发现,88万余元河道整治的费用是政府拨出专款进行。而根据我国《环境法》“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污染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松江区检察院向原污染地所属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追究环境污染者的民事责任,得到该镇政府的回函确认和积极配合。今年5月22日,该镇政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红先河污染事件中的责任方蒋某、董某及3家企业连带赔偿镇政府为治理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887266元,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蒋某、董某应当连带赔偿原告镇政府治污费用887266万元,3家企业对全部赔偿款项分别承担65%、20%、15%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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