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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多种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不冲突

2012-8-8 09:1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562 | 评论: 0 | 来自: 安全管理网
摘要:依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 ...
  案例:

  小陈2010年5月份到丰台区某物流公司应聘快递员职位,由于他应聘时已与一快餐厅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入职时,物流公司也与其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负责给客户送快递。 2011年9月份,小陈在一次送快递过程中摔伤,为此花费了近一万元医疗费,他觉得自己应当算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但物流公司并没有给小陈上工伤保险,在与公司交涉的过程中,公司声称他们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且他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公司没有义务为其上工伤保险。小陈听到公司的答复,一时间不知如何是好,单位的说法对吗?难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没有办法获得赔偿吗?于是小陈带着疑问来到了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答复:

  依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不同于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其他险种的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本案中,快递公司必须像对待全日制的员工一样,为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小陈缴纳工伤保险。尽管小陈与其他单位也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多种劳动关系,均不影响物流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物流公司未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在小陈发生工伤时,应当由物流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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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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