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凌晨4点左右,南京中山北路上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辆小货车和英菲尼迪轿车相撞后,导致轿车飞出现场近百米。事发地除了车身碎片外,还有四具尸体横躺在路中央。现场记者说:做记者一年多了,这是我来见过的最惨烈车祸。 7月25日晚,广东肇庆四会一路段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轿车从身后将4名正在行走的路人撞倒,导致4人当场死亡,而轿车司机为四会地豆镇镇党委书记郑泰聪在送医后也因救治无效死亡。郑泰聪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4mg/100ml,属醉酒驾驶。 6月17日晚发生在汉中城区的重大交通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3人伤势较重。据交警调查,肇事者孙亚丽(女)系醉酒驾驶,目前已被刑拘。 醉驾国家政策: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2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为了有效惩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其中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从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公职人员醉驾或将解职 现行法律规定醉驾处以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明日起醉驾入刑法后,以后涉嫌醉酒驾驶的人员将面临拘役。专家称,拘役是一种刑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期限更长。 这两者的区别是,一旦被判处拘役,就意味着他已经犯罪。 赵继强说:“从5月1日开始,醉酒驾车面临的是刑事处罚,将被记入档案。特别是一些公职人员,一旦受到刑事处罚,将可能受到失去公职等很严重的影响。” 热议:官场“醉驾”何时休? 官场“醉驾”撞上“餐桌腐败”。当前,接待费成为一些单位,特别是财力弱小的基层单位的重要财政支出,成为这些单位的巨额财政负担。接待费中,酒水又成了重头戏,不少的接待,“酒钱”远超过“饭钱”几倍、几十倍。“有朋自远方来”,搞好接待,以尽地主之谊本无可厚非,但也应量力而行,杜绝铺张浪费。需知,你们管的纳税人的“钱袋子”,花的是公款。公务接待还是少上点“茅台”为好,莫让“朱门酒肉臭”照进了现实。 官场“醉驾”,权力何堪?醉酒误事人尽皆知,官场“误事”误的就是国家大事,是人民之事。干部们手中握的是权力,也是义务。一个整天浑浑噩噩的“醉人”如何行使权力,如何履行义务?恐怕只有乱办事或者不办事。人民赋予的权力是神圣的,“醉驾”权力,一旦发生“事故”,“权力”受伤,干部就从“醉人”变成了“罪人”。 官场“醉驾”伤的还有形象。“仇官论”一度引发大讨论,其背后是政府、官员的形象问题。整日吃喝,让老百姓所见干部都是红光满面,他们能不浮想联翩?何以干部就能大吃大喝,而我还在为菜价苦恼,为房价绝望?吃喝的钱到此从哪里来?当百姓对这些问题满意答复的期待成了浮云,他们能不“仇”吗?形象问题政府伤不起,官员也伤不起。 官场“醉驾”究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官僚主义作风。“迎检”陪领导喝,“招商”陪客人喝,“办事”与当事人喝……一番开怀畅饮才能换取“感情到位”,大家称兄道弟,话好说、事好办。可为何不醉酒话就不好说了,事就不好办了?为何一定用公款买酒来换取“感情到位”?当喝酒成为办事的一项不可或缺的“程序”,体现出来的是这些干部平日高高在上,体现的是这些干部不按正当程序办事的官僚主义作风。 如此作风导致滋生腐败、办事难以公正、效率大打折扣、干部队伍受伤、政府形象受损,官场“醉驾”实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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