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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时重病无法认定工伤 劳模状告人事局未被立案

2012-8-16 08:2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244 | 评论: 0 | 来自: 财新网
摘要:近日,黑龙江省劳动模范张志娟的家属接到法院通知,张志娟诉哈尔滨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未获法院立案。法院要求其先申请行政复议。张志娟的律师张士谦称,选择诉讼途径,除为保障张志娟的合法权益,也希望类似问题 ...
  张志娟的律师张士谦称,选择诉讼途径,除为保障张志娟的合法权益,也希望类似问题能够得到社会关注,通过立法等方式完善.

  近日,黑龙江省劳动模范张志娟的家属接到法院通知,张志娟诉哈尔滨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未获法院立案。法院要求其先申请行政复议。

  此前的2月14日,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第二环境卫生清洁中心职工张志娟上班清雪。晚上18点30分左右,区管局送餐到清雪街路,张志娟在吃饭后准备去卫生间,突然感到腿不好使,被同事紧急送往祖研医院救治,祖研医生建议转院,随后送到医大一院救治,并诊断为脑溢血。经医大医院抢救,张志娟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身体行动和语言表达均出现了障碍,已经无法自理。

  张志娟术后第三天,其家属至清洁二中心为其申报工伤,但被告知,“根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在工

  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职工是突发疾病,不是受到事故伤害,故排除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根据此规定认为张志娟不符合申报工伤的条件。”

  6月11日,张志娟至哈尔滨人社局正式申请工伤认定,并于十日后收到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7月中旬,张志娟家属先后通过邮寄EMS和当面提交的方式,向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限期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但EMS被法院拒收,当面提交的材料也被法院退回。

  8月8日,张志娟的姐姐张志玲再次到法院追问,又被告知,“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张志玲“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复议或诉讼”的追问,则不再回应,也未出具不予立案的相关文件。

  张志玲表示,张志娟病发并被媒体报道后,市区两级工会都曾过来慰问,共给予慰问金一万五千元,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销了部分费用。但是,相对于张志娟不能自理的病情而言,这些救助仍显不足。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后续问题。

  张志娟的律师张士谦也告诉财新记者,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其实不尽合理,但也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选择诉讼途径,除为保障张志娟的合法权益,也希望类似问题能够得到社会关注,通过立法等方式完善。

  目前,道里区法院并未就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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