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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旷工能否成为辞退理由?

2012-8-22 10:58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264 | 评论: 0 | 来自: 安徽日报
摘要:工厂不顾职工意愿,把职工调度到另外车间工作。这么职工因此矿工10天表示抗议,工厂以此为由把职工辞退。职工要求公司为自己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公司拒绝了,是否合理?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具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喷漆工。不到一年,厂里将我调往锯木车间工作。被我拒绝后,公司以我赌气连续旷工10天为由将我辞退。我提出厂里未对我进行离职前健康检查,并无此权利,但厂方表示劳动合同已经写明如我连续旷工5天以上,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2个月前曾对我进行过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没有必要进行离职前健康检查。厂家的辞退我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家具厂的理由不能成立。

  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重要内容的变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而厂家没有与你协商一致,无权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另一方面,厂家不具备辞退条件。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也明确: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故虽然你连续旷工10天,但厂家仍必须在为你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同时,在岗职业健康检查不能替代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具有3个阶段的职业健康检查责任,不能彼此替代。根据《职业病目录》的规定,职业中毒包括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等56个细项。而你作为喷漆工,必须接触苯、二甲苯,很有可能导致苯中毒、二甲苯中毒的职业病。故即便厂家已为你作了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也仍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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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劳动者, 旷工, 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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