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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施工安全监理检查要求

2012-8-30 11:4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285 | 评论: 0 | 来自: 安全管理网
摘要:1、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3.6节和第5.2.3条的要求。
  1、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3.6节和第5.2.3条的要求。

  2、爆破人员应持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工操作证”,禁止无证上岗;爆破作业人员严禁穿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

  3、爆破材料的领取,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写领药凭证到库房提取。炸药和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走,炸药搬运人员与雷管领用人员同行时,两人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0m。

  4、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装药与钻孔不得平行作业

  5、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件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有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6、装药完毕,起爆时要设警戒人员,警戒人员必须要有发出信号的设施。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决定。

  7、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点火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

  8、采用雷管爆破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9、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10、爆破后必须经15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11、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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