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现年45岁,农忙务农,农闲务工,是地地道道的季节工。2011年12月,李某在某建筑工地上谋得一份搬运水泥的临时工作。当月,李某在搬运水泥过程中,不慎摔伤,造成肋骨多处骨折。李某受伤住院,该建筑企业为李某支付了医药费。李某认为自己属于因工负伤,还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却认为,李某是短期季节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企业支付了医药费用,已尽到了责任和义务。该企业经营者放出话来:“正式职工因病住院还不能全部报销呢,刚来了就摔伤了,伤了就给治,还全部报销了,这已经是给了莫大的面子了。”因此,企业拒绝承担其他费用。 该案例的主要疑点是:季节工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的“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自然包括李某这样的季节工,也就是说,单位应该为李某这样的季节工参保缴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李某系因工负伤是没有疑问的。 那么,李某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很明确,企业如果为李某参加了工伤保险,李某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是,企业没有为李某参保,李某应该享受的待遇找谁埋单呢?《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问题很清楚了。可是,企业坚持不支付待遇,李某怎样维权呢?第一步,李某应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认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企业承认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此步骤可省略);第二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三步,认定为工伤后,再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申请伤残鉴定。最后,依据鉴定级别,向企业索取待遇。企业仍然不支付的,可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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