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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多处存缺陷应完善

2012-9-4 09:11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978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青年报
摘要:HSE环境资讯:谢克昌委员提出,现行环保法从1979年开始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正式实施,但是近年来未能阻止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原因在于现有的环境利益冲突协商机制不能满足民众需要。
  HSE环境资讯:8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修改环保法应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是环评编制的过程中,要让公众充分表达意见。

  谢克昌委员提出,现行环保法从1979年开始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正式实施,但是近年来未能阻止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原因在于现有的环境利益冲突协商机制不能满足民众需要。民众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评”等规定也只能是走过场而已,环评造假屡见不鲜。

  在谢克昌委员看来,《环境影响评价法》尚未明确“以适当方式参与环评”的公众意见如何被考虑、公众意见能起多大作用、如何体现等,这些法律规定应该在修正案草案中有相应条款。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草案对于政府部门依法公开环评信息的要求是不具体的,难以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如果不在法律上对环评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会使社会和政府都非常尴尬,群众一闹事,一个大项目就停了,过去政府和投资方所签订的协议算数不算数?

  吴晓灵建议,借这次修改环保法的机会真正保障公众对于环评信息的知情权,建议所有项目都应该经过环境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加强与公众的沟通。

  沈春耀委员建议,对重大项目仅仅进行技术性的环境风险评价已经无法全面有效地进行预警,防止风险,应该结合环境问题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法律问题进行更广泛、更详尽、更有效的评估,全面估量因环境问题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扩大公众参与度、知情权,提高决策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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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环保法, 环境影响评价, 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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