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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铅行业准入收紧 新建项目须在5万吨/年以上

2012-9-6 09:35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030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证券报
摘要:工信部和环保部5日联合发布《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要求新建再生铅项目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淘汰1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以及坩埚熔炼、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国家鼓励企业实施5万吨/年以上改扩建再 ...
  EHS资讯:工信部和环保部5日联合发布《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要求新建再生铅项目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淘汰1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以及坩埚熔炼、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国家鼓励企业实施5万吨/年以上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并提出,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

  根据要求,新建或者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要依据产业布局和国家相关规划严格审批再生铅项目,抑制盲目扩张。再生铅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的要求。

  同时,再生铅企业必须整只回收废铅蓄电池,禁止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铅蓄电池破碎产生的废酸液。

  在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条件》要求,单独处理含铅废料的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铅,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8%,废水实现全部循环利用。现有再生铅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85千克标准煤/吨铅,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6%,冶炼弃渣中铅含量小于2%,废水循环利用率应大于98%。现有再生铅企业综合能耗指标应在2013年底前达到新建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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