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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明确职业病危害预防职责由安监部门承担

2012-9-7 09:0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573 | 评论: 0 | 来自: 法制网
摘要:EHS资讯: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就人民网网友在“部委领导留言板”中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针对有网友提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问题,国家安监总局进一步明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危害预防职责由安全 ...
  EHS资讯: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就人民网网友在“部委领导留言板”中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针对有网友提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问题,国家安监总局进一步明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危害预防职责由安全监管部门承担。

  国家安监总局表示,该局高度重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狠抓《职业病防治法》贯彻落实,不断加强职业卫生法制体制机制建设。《职业病防治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了由卫生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9个部门(单位)为成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监管总局要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以及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设立独立的内设机构,充实专业的监管监察人员,配备适应职业卫生监管监察工作需要的技术装备,完善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设置,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确定。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界定了职责范围,安全监管总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对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一步细化,作出了具体规定。截至7月底,全国32个省级安全监管机构中,与卫生部门进行了职能划转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的有18个,占56.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做好职业危害预防职能的划转,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此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均为职业病危害预防的主要措施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与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密不可分。为此,安全监管总局结合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进一步明确了职业病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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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总局, 职业病危害, 预防, 安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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