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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劳动合同要写明职业病危害

2012-9-13 10:1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893 | 评论: 0 | 来自: 网络
摘要: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用人单位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岗位、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必须要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必须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记者昨日从省有关部门获悉,湖南省将对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石棉制品制造、金矿开采等4种职业可能引发的职业病危害开展专项治理。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提高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升劳动者职业危害防护能力。”此次专项治理将重点对用人单位是否重点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从业人员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告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职业健康个人防护用品配发及管理等进行督促检查。

  “近年来,发生职业病的主要原因是劳动者对本工作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全然不知,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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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湖南, 劳动合同, 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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