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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公告邻氯苯基环戊酮的管制要求

2012-9-18 08:4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557 | 评论: 0 | 来自: 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
摘要: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公告提出,经国务院批准,邻氯苯基环戊酮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EHS资讯: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公告提出,经国务院批准,邻氯苯基环戊酮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公告的具体事项如下:

  一、邻氯苯基环戊酮的生产、经营管理

  生产、经营邻氯苯基环戊酮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邻氯苯基环戊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邻氯苯基环戊酮的购买、运输管理

  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省级公安机关、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购买、运输活动。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该品种购买、运输和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邻氯苯基环戊酮的进口、出口管理

  进口、出口邻氯苯基环戊酮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出口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进口、出口活动。海关验核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邻氯苯基环戊酮的海关商品编码是2914399014。

  本公告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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