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为什么不单列一条? “为什么没有许可制度?”美国环境资源委员会中国办事处主任白兰女士,对中美环境立法有专门的比较研究,她用中文提出了自己的困惑。她指出,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排污许可证条款,而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里找不到,这存在立法衔接的问题,建议增加这一条款。 多位专家也表示,排污许可证在我国运作已久,是成熟和成功的经验。在实践中,各地都在实行,而且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排污许可证将总量控制目标有效地分解、落实。近年来,它在我国的减排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张建宇提出,排污许可证是企业排放权利和环保部门标准之间的承载物,必不可少,在实践中无法绕过,建议将相关制度入法,并且单列一条。 周珂表示:“在提法上,总量控制不宜单独提,而是应当与排放标准、许可制度结合。”他指出,排放标准、排污许可是总量控制的前提、基础制度。像美国的《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强调,只要达不到标准、没有许可,就是在总量内排放也不允许。这个顺序不能颠倒,如果一味强调总量控制,而忽视排污许可和排放标准,很容易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弊病很多。 环境权:能不能入法? “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公民环境权入法应无障碍,这也是对环保、经济事业有促进、符合社会潮流的。”马骧聪认为,修订后的环保法应当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王灿发对此也表示赞同:“我们的《宪法》中已经写入了人权,而环境权本身就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理应入法。” 周珂指出,在今年4月25日举行的斯德哥尔摩+40可持续发展伙伴论坛上,温家宝总理提出要“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环境权利。”温总理明确表示:“人不仅有基本的政治、经济和发展权利,还应当有基本的环境权利,有权获得良好的生活环境,有权不遭受污染的危害,有权参与对影响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要提高公民的环境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障,以更加合理地利用环境,更加自觉地保护环境,为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大而持久的动力。” “环境权在60多个国家都被写入宪法,难道在我国连入法都做不到?”曹明德感到几分无奈。 公益诉讼:能否赶上实践脚步? 王灿发表示:“《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了公益诉讼制度,环保法中也应当增加相应的内容,并且要比《民事诉讼法》更具体。”周珂也指出,在我国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早已成形。 今年8月3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中有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环保法中却找不到相关规定,白兰认为,这里有一个立法衔接的问题。到底哪些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期待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不要让人们在环保基本法之外,再去找其他法律。 曹明德认为,公益诉讼制度在EHS环保法中必须有所体现。我国的机关、组织众多,其中哪些具有起诉权,必须通过法律界定,否则操作难度比较大。 此外,环保法原有的关于“检举和控告”的内容也需要做出更新。尚未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王霁虹认为,“单位”不是一个法律称谓,在范围上难以界定。同时,“控告”也并非法律用语,建议做出调整。 信息公开:如何撤掉挡箭牌? “信息公开的限制性条件应当更加明确,这样才会有可行的公众参与。”自然之友总干事梁晓燕建议,以“除非……不公布,其他都应该公布”的形式,给封闭的信息真正打开一道口子。 “比如,在实践中‘商业秘密’就常常成为不公开信息的借口,变成违法企业的挡箭牌。我们在工作中,要打许多这样的笔墨官司,给司法增加许多负担。” 因此,有环保组织进一步建议,把“以商业机密为借口,不公布或者拒绝公布环境影响报告的行为”以及“未按规定及时向政府部门汇报环境事故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作为惩处对象。一旦出现这两种情况,按照现有《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法律责任:按日计罚是否可行? “这次的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没有大修。但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理应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并重。目前却出现一种重行政、轻民事的倾向。”王灿发提出,在大部分情况下,老百姓需要通过民事途径解决问题、获得赔偿。像现在的《水污染防治法》就增加了关于民事责任的部分,环保法可以参照《水污染防治》的做法加以完善。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竺效指出,目前的法律责任还停留在传统的侵权责任层面,主要关注对人身、财产的损害,缺乏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有效保护。在实践中,对生态环境本身损害,往往由国家埋单,最终还是落到纳税人身上。王霁虹也表示:“出现EHS环境污染事件,损失最大的其实是国家的资源和环境。这样的损失谁来主张?”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写明: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马骧聪认为,这条规定非常好,它规定了国家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这体现了我们从关注个人、单位的人身财产损害,到关注生态的转变。王灿发也指出,加强生态保护符合当前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否则环保法就成了“污染防治法”。 法律责任部分的另一个焦点是“按日计罚”。王灿发认为,目前亟需提高违法成本,罚款额低、处罚力度小难以遏制违法行为。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未依法环评的,最多可处以20万元罚款。而对于一些大型厂矿,租机器一天就要花去几十万元,20万元对于他们就是九牛一毛,无关痛痒。 曹明德也主张,按日计罚是一种科学的措施。他还建议,加强民事责任,增加惩罚性赔偿。“在一些国家,企业非常怕打环境官司,因为巨额的罚款就足以使他们破产。” 他还建议,根据肇事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处以不同力度的处罚,“例如BP漏油事件,就根据肇事方过失的轻重程度不同,分别处以每桶几百美元到每桶几千美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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