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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环保法基层执法人员直言不解渴

2012-9-29 10:0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5439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此次修订预示着‘十二五’环境修法工作全面铺开,对此我们完全支持和拥护。但看完一审稿,我们认为这个修改稿不解渴,与基层环境执法的期待差距太大。”洛阳市环保局副局长张巍巍细细翻着草案,脸上挂满了失望。
  统一监管:应建落实机制

  一直以来,环保工作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而且技术性强。在很多领域,环保部门没有直接的管理权,比如城市扬尘主要由建设部门管理,汽车尾气排放管理离不开公安交管部门调动,整体环境质量的提升,需要这些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环保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就是利用现有行政和法律资源,借其他行政部门的“权”,帮环保部门的“忙”,通过各行政部门的联合执法,实现环保一体化执法,共同构建环保执法的“网”。

  “实践证明,联合执法比单一执法效果更好,但组织难度更大。环保部门需要联动执法机制,可以写入环保法。”张巍巍建议。他说,虽然目前的环保法里规定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职责,但环保部门协调不了其他部门,这一规定形同虚设,环保部门的位置很尴尬。

  刘文洁也建议,增加考核评价有关部门的规定,将有关部门不履责的常见现象予以列举,明确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政府责任:要明确追责主体

  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重地上形象工程、轻地下环保基础设施,出台与环境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土政策”,招商引资违反经济技术政策,许多地方对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只说不练”。对此,刘文洁建议,在修法中明确政府责任,建议“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尽可能具体化,明确责任的程度和追责主体。

  张巍巍说,有的地方政府无视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让环保部门跑项目、跑手续,使环保监管者变成监管对象的合伙者,所以污染防治要规范政府责任,避免片面强调政府的“服务”效能而放弃监管。环保法应用专门条款规范政府的招商引资行为,并增加政府官员岗位离任环保审计事项。

  周林波认为,环保法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环保部门的环保职责,探索地方政府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权与责要相符

  刘文洁说,现实中最常见的有两类环境违法现象,一是超标排污拒不整改,二是建设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和经营。根据有关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并向违法者发出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建设(使用)等行政命令,但是各级法院一般只强制执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环保部门发出的行政命令一般不强制执行。目前,草案第四十一条仅对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做出规定,没有相应的不作为的追责条款,建议本次修订做出具体规定。

  刘文洁说,我国国土广大,各地经济社会情况各异,应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有地方特色的环保道路。但是现行的环境法律过于强调整齐划一,对地方,特别是市、县一级的授权不够。如排污费征收的种类和额度等,地方无权自行制定,导致地方环保工作想要突破但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建议本次修订鼓励地方创新,给予市、县级适当授权。

  杨群伟说,草案对于环保部门自己的工作人员追责的条款太多,势必让我们执法人员心寒。

  张志红表示,草案中的执法手段欠缺,但对于自我的监督处分手段倒是很多,不利于环境执法人员开展工作。

  “草案中对于环境执法人员追责的条文太多、太细,希望这部法中要以保护地方的执法人员为主,建议修法过程中赋予基层环保部门的权利和责任要相当。”湖北省黄石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王然然说,不要让奋战在一线的环保工作者流血又流泪。

  不少参会代表认为,虽然目前的修改稿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我们将以更多信心面对此次环保法修改。剔除无用的内容,吸纳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的先进理念,确立环保法基础性、综合性的地位,让环保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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