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资讯: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研究决定,对我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范围是2012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的工伤待遇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其中,伤残津贴调整内容为: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5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2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9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6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3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0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6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3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按照以上标准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在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中,凡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据介绍,宁夏伤残津贴月人均标准增加357元,提高到1609元,增长28.5%;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标准达到650元,人均月增加150元,增长30%。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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