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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进一步严格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2012-10-10 08:3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041 | 评论: 0 | 来自: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摘要: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完善事故续报制度。煤矿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险救援和处理情况,较大及以上事故每天续报2 ...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

  (二)一般事故,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

  (三)完善事故续报制度。煤矿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险救援和处理情况,较大及以上事故每天续报2次,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每天续报1次,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报。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以及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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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河北, 煤矿,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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