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法规如何限制过度包装? 目前,我国已经在多方面立法限制过度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4年12月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起施行。修订后的固废物防治法对商品包装和过度包装问题有了明确规定,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作出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9年1月起实施。它规定,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自1999年1月起,随同《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一并在全国实施。《办法》中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有节约原则、安全原则、防假冒原则、经营原则,同时还规定了其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等内容。 2005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月饼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月饼》(GB19855-2005),标准中对月饼包装的尺寸、成本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月饼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选择可降解或易回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成本应不超过月饼出厂价格的25%;单粒包装的空位应不超过单粒总容积的35%;单粒包装与外盒包装内壁及单粒包装间的平均距离应不超过2.5厘米。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于2010年4月起实行。这一标准对饮料、酒、糕点、粮食、保健品、化妆品及其他食品的包装空隙率、成本及层数都分别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说明。规定包装层数不得多于3层,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60%,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 重点名词 强制回收措施 强制回收是指制造商必须履行回收由其所生产或者使用的产品或者包装的义务。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目前应当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主要包括5类: 一是有毒有害的废家电或电子产品,特别是那些含汞、镉、铬、砷等毒物的产品,如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二是含有危害全球环境的物质,如废旧家电、冷冻机、冰箱等中的氟利昂等; 三是不回收将产生危险的物质,如报废汽车、报废农用车中的各类汽油、润滑油等; 四是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如各类医疗废弃物、包装物,以及含放射性的废弃物,如勘测仪器等; 五是常用包装物,主要由纸张、钢铁、木材、塑料或玻璃等物质构成。 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在诸多鼓励回收的经济政策中,押金制度是最为普遍的措施。目前,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家中,有16个国家实行玻璃瓶押金制度;12个国家实行塑料饮料容器押金制度;5个国家实行金属容器押金制度。 押金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消费者在购买有关产品的时候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当消费者按照要求退还使用完的产品或者包装后再取回押金。押金制度可以促使消费者退还使用过的产品或者包装,同时也可以使其他废物回收者通过回收获利,进而全面推进资源回收事业。 在我国究竟哪些产品和包装实行强制回收,是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回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通过制定目录确定的。目前,国内还没有正式发布强制性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但相关部门已经开展了相应工作。 学习借鉴 有关国家如何处理过度包装? 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以及包装废弃物的分类回收与再生处理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有较先进的经验。 1.德国 DSD废弃物回收系统是目前欧洲各国所使用的回收系统的代表。DSD是专门承接回收责任委托的机构,负责对整个系统中所有的废弃物进行组织回收、分类、处理及循环使用。 德国政府1991年颁布的《包装条例》及1997年颁布的《产品循环与废弃物管理法》是这个系统运行的基础。上述相关法律强制要求各生产商对其产品包装物负责,并要求从事运输、代理、销售、包装的企业及批发商回收他们所使用过的包装物。政府规定相关企业可以在支付相关费用之后将回收责任委托给社会或私人回收机构,双方在达成协议之后,由产、销方付费,DSD将许可证“Green-do”印附在包装物上,表明使用方已向DSD交纳了委托回收费用,凡有此标志的废弃物就需要DSD对此全部进行回收并负责处理。 2.加拿大 将过度包装定义为欺骗性包装,如包装内有过多的空位、包装与内容物的高度及体积差异太大、非技术需要无故夸大包装,均属于欺骗性包装。 3.日本 为防止欺骗性包装,制定了《包装新指引》规定,要求商品包装应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售价的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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