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资讯:“从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开始,在天津市已经连续开展了40年的环境教育。我们总结和积累了很多经验,同时我们也越发感到需要有一部地方性法规保障和推动环境教育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在日前召开的天津市宣传贯彻《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会议上,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润兰道出了《条例》“呱呱坠地”的缘由。从11月1日起,《条例》已正式实施。天津也成为我国第二个立法实施环境教育的省(区、市)。 这部《条例》以法规条文形式对环境教育定义、原则、对象、实施方式和途径以及各级、各部门在环境教育中的职责和义务等进行了明确。《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填补了天津市环保立法的一项空白,对于“探索先地方后全国的中国环境教育立法模式”也起到先行先试的作用。 《条例》从制订到出台历时两年多时间。2010年,天津市环境教育立法项目列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调研项目,天津市环保局启动了环境教育立法基础准备工作,通过调研、专题研讨、分析论证,形成了《天津市环境教育立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初稿。 2011年,《条例》项目列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预备项目。天津市环保局组织课题组对《条例》初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HSE资讯) 2011年9月,天津市环保局将形成的《条例(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进行细化完善。2012年初,修改后的《条例》向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在天津主要媒体刊登,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月,《条例(草案)》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天津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5月,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常委会在审议修改过程中,又进一步吸收各方面意见,借鉴了外地成功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了《条例(草案)》。2012年9月11日,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条例》全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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