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资讯:正义网安徽11月21日电 被告人王某系安徽凤阳县一石英砂厂法人代表,因其厂违反职业病危害防护相关规定,造成20余名打工者患上矽肺病。11月16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在凤阳县大庙镇境内建立石英砂厂,并担任法人代表。2006年6月,该厂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石英砂加工销售。在经营期间,被告人王某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且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自2005年1月至2008年6月,在该厂工作过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的赵某、李某等21名农民工,回四川后,先后出现呼吸困难、咳嗽等症状,经职业病诊断为不同程度的矽肺病,其中3人经医治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企业经营的主管人员,其企业因劳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且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全部支付相关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基金和赔偿款,具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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