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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印发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2012-12-21 08:58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448 | 评论: 0 | 来自: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摘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自2013年 ...
  HSE资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规范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的制定、发布程序,加强对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业务文件,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职业健康司)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职业卫生规章和制度等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日常监管操作层面的业务文件。

  职业卫生方面重要事项应当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或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印发的,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规则等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三、职业健康司制定职业卫生业务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不得与之相冲突。

  四、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类别包括法规咨询、监管办法和信息通告三类。

  五、法规咨询(拼音缩写FZ),是职业健康司起草的,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职业卫生工作规章条文所作的具体阐述和说明。

  六、监管办法(拼音缩写JB),是职业健康司起草的,对贯彻落实有关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方针政策所作的指导说明和办理程序。

  七、信息通告(拼音缩写XT),是职业健康司起草的,对有关职业卫生工作信息进行通报的文件。

  八、职业卫生业务文件草案完成后,职业健康司应当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省级安全监管局、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

  对于涉及疑难、重大问题的职业卫生业务文件草案,职业健康司应当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九、职业健康司根据各方意见对职业卫生业务文件进行修改后,由职业健康司司长签发,并由职业健康司统一编号。

  十、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签发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职业卫生业务文件应当及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或者以其他方便公众周知的途径公布。

  职业卫生业务文件印发后,同时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政法司。

  十一、职业卫生业务文件应当按照统一的版式印刷。印刷版式要求见附件。

  十二、职业健康司应当定期对职业卫生业务文件进行清理,其修订或者废止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十三、本办法由职业健康司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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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总局, 印发, 职业卫生, 管理暂行办法, 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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