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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原因

2012-12-21 11:01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267 | 评论: 0 | 来自: 山西日报
摘要: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企业、厂矿等部门负责人,在明知自己的劳动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λ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EHS资讯:渎职犯罪是指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一种不作为犯罪行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企业、厂矿等部门负责人,在明知自己的劳动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λ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前者是一种消极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不作为犯罪行为,后者是一种积极故意实施违规生产的犯罪行为,两者相互结合,必然会产生危害害社会的后果。因此,渎职犯罪是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一、重大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特点

  1、井下工作人员专业知识较少,安全意识淡薄。

  近年来,随着国内生产形势好转,价格由几年前的几十元猛涨到目前的几百元,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一些矿主争相私开滥挖,掠夺国家矿产资源,根本不对工人进行培训,工人们也就很难懂得什?叫安全生产了。

  2、不作为犯罪现象普遍存在。

  在明知或应当预见安全生产设备、条件存在事故隐患,达不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况下,矿主们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仍δ采取任何有效的整改措施,一意孤行Υ规作业,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3、谎报、瞒报、迟报安全生产情况现象严重。

  在安全事故发生前后,有些单λ主管人员为减少处罚、逃避责任,故意谎报瞒报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及事故发生情况,造成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生产情况,导致决策滞后,最终酿成重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惨重损失。

  二、重大安全事故背后渎职犯罪发生的原因

  1、微小矿生产安全意识不到位。

  一些企业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不认真、不负责。少数企业管理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监督人员责任意识淡漠、思想麻痹;众多小矿管理混乱,大多存在生产安全隐患。

  2、不合法矿井整改不到位。

  一些地方对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得力。本应关闭的厂矿,有的借“资源整合”为名继续非法生产;有的假借技改、基建和改建之名,逃避整顿关闭;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形式、走过场,致使上级的整改措施无法及时准确地落实,从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某些国家机关人员的渎职放纵了私挖烂采行为。

  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不具备合法开采证件的非法ú矿提供方便。一些私挖烂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主为躲避执法部门的查处,对主管、经管、协管的相关部门和领导大肆贿?,致使一些政府官员被沦落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帮助原本不能合法开采的ú矿取得合法开采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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