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资讯:11.30江西万载花炮作坊爆燃事故的瞒报,12.25山西隧道爆炸事故的瞒报,12.31山西苯胺泄露污染事故的迟报,1.3甘肃煤矿透水瞒报事故......最近怎么这么多事故瞒报迟报事件发生呢?是什么促使企业一再的发生瞒报迟报事件?瞒报了事故,难道对企业更有利?该如何减少企业对事故瞒报迟报事件的发生? 以下我们来回顾下最近的瞒报事件: 2012年11月30日5点,江西宜春市万载县仙源乡株木村一花炮生产作坊发生爆燃。微博爆料事故已造成7人死亡6人受伤,而当地官方在此之前提供事故通报称死亡人数为2名。2日,万载县政府回应,称事故现场的材料上报需要一个过程,导致死亡数据公布时间相对延迟。【详情】 12月25日下午3点左右,山西省临汾市由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南吕梁山隧道1号斜井在现场补炮作业时发生爆炸,导致8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未向相关部门报告。【详情】 2012年12月31日,位于山西长治潞城市境内的潞安天脊煤化工厂发生苯胺泄漏入河事件。长治市通报称,泄漏在山西境内辐射流域约80公里,波及约2万人。山西省政府今年1月5日接到事故报告时,泄漏苯胺已随河水流出省外。民众质疑为何事发5天才通报事故,长治市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是按规定报告的,“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报”。【详情】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到:“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解释》里第六、第七、第九条都有提到: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都属犯罪行为,会处以相应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第七十一条都有规定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也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对谎报瞒报致使损失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将加重处罚。 无论是刑法、安全生产法等都有明文规定不能对事故进行瞒报迟报不报等行为,可为什么还有这么多的企业对待事故条件反射的选择了瞒报呢? 由于瞒报、迟报,有可能错过事故的最佳处置时机,导致事态扩大,影响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同样严重的是,一些事件还可能因为瞒报、迟报而使调查取证更加困难,使受害群众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正义难以伸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EHS中国) 在事故发生后,你选择瞒报事故想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许能逃过监督部门的眼睛;但你是逃不过群众的眼睛。在网络信息时代,任何一起事故发生后都不可能瞒得住、骗得过。试图抱着侥幸心理,企图一拖再拖之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无异于掩耳盗铃。加大对瞒报、迟报事件的查处,才能给受害群众和社会公众一个交代,引起更多地方的警醒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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