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1年公布的《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4月,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对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预防控制职业病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请简单介绍一下《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监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 四、职业病的遴选原则是什么? 1.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 五、《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如何分类的?这次分类方面作了哪些调整?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沿用现行《职业病目录》的分类方法,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大类,分别是: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与现行《职业病目录》相比,对3类职业病的分类名称作了调整。一是考虑尘肺病在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保持呼吸系统疾病的完整性,将原尘肺改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考虑分类体系的一致性,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三是将原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 六、调整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括多少种职业病?本次调整的具体病种有哪些?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括130种职业病(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16种职业病名称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2.职业性皮肤病分类中,一是增加1种职业病:白斑;二是将光敏性皮炎修改为光接触性皮炎。 3.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分类中,增加1种职业病:爆震聋。 4.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中,一是增加5种职业病:分别是氯乙烯中毒、环氧乙烷中毒、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碘甲烷中毒和溴丙烷中毒;二是将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铀中毒和工业性氟病分别修改为氨基甲酸酯类中毒、拟除虫菊酯类中毒、有机磷中毒、铀及其化合物中毒和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三是将“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和“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两个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修改为“上述条目中未提及的化学因素所致中毒,所发生的中毒与接触的职业有害因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根据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中毒”;四是删除1种职业病:杀虫脒中毒(杀虫脒已经禁止生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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