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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扩大排污权交易范围

2013-2-4 09:41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611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从2013年起,湖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将由长株潭3市9个行业扩大到湘江流域8市的所有工业企业,以及全省范围内的火电、钢铁企业,交易因子由原来的两种增加到7种。
  HSE资讯: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从2013年起,湖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将由长株潭3市9个行业扩大到湘江流域8市的所有工业企业,以及全省范围内的火电、钢铁企业,交易因子由原来的两种增加到7种。

  机构网络基本形成

  将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着力创新性和突破性

  2010年6月,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批复湖南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经过近年来的努力,试点工作全面推进,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初始分配和有偿使用等重点工作取得突破。

  截至2012年12月,省级及长、株、潭3市排污权交易机构均已获批成立,机构网络基本形成。省市共已出台8项政策规章、11项工作制度,基本明确和规范了湖南排污权交易工作的目标、原则和方法。

  目前,已完成试点范围内1139家企业的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工作,其中1056家企业已经获得初始排污权,791家企业已经缴纳有偿使用费,缴费企业比率为74.9%,累计缴费3215.6万元。全省共完成市场交易39笔,交易金额2580万元,交易化学需氧量194吨、二氧化硫9448吨。

  相关负责人表示,湖南省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虽然已初步形成,但许多制度还处于设计和探索阶段,缺乏实践工作检验,尤其缺乏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思路方法,规范性、操作性的文件规章急需完善。

  下一步,湖南将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标准》等政策制度的修订工作。试点市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操作层面的制度规程,深入推进《排污权指标短期调剂》、《排污权指标管理办法》、《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社会资金参与排污权交易》等试点研究内容,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形成湖南经验和特色。

  与此同时,要以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前置审核工作

  为契机,通过建设项目审批促进排污权交易,通过排污权交易保障新建项目总量指标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试点范围不断扩展

  全省火电、钢铁企业全部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从2013年起,湖南省进一步扩大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对湘江流域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郴州、永州、岳阳和娄底8市的所有工业企业,以及全省范围内的火电、钢铁企业全部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交易因子在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基础上,增加氨氮、氮氧化物、铅、镉、砷。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湖南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火电、钢铁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市州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工业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实行差别化政策。现有排污单位通过初始分配有偿获得排污权,新改扩建项目通过市场交易取得排污权。

  法律依据不足等难题待解

  总量指标分配、确认、监管等都有困难

  湖南省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主任吴小平认为,开展此项工作目前存在的难题是法律依据不足。吴小平说,“无论是国家的政府工作报告,还是湖南省政府连续3年的工作报告都要求开展这项工作,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也是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内容。”但是关于排污权,至今没有一个法律层面的定性,排污权到底是一种行政许可,还是一种资产属性,至今仍不明确。(HSE资讯)

  其次,对排污权指标的监管也比较欠缺。“其实排污权的量与排污许可的量实际是一个概念,但是对一个企业的排污行为,如果浓度超标,我们有一系列处罚条款,但是对总量超标的行为,没有相关的处罚规定,找不到执行依据。”吴小平说,他们在制定省里的排污权实施细则时,制定了一些处罚条款,但法制办审查时以没有处罚依据给予了否决。

  此外,对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也就是总量指标的分配,目前也没有统一的、科学的分配方式。吴小平认为,“按理说,企业只要实现了达标排放,其计算得出的总量就应该是其排污许可量,但目前如果完全按此来计算的话,那么所有企业排污许可总量加起来将远远超过上级下达的总量指标。如何合理地把这些总量指标分配给企业,是在初始排污权分配时面临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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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湖南, 排污权交易, 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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