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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3-2-25 08:5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7141 | 评论: 0 | 来自: 煤矿安监局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
摘要:《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七个必须、七个严禁”.
  HSE资讯:《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

  《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七个必须、七个严禁”,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以人为本,宗旨鲜明。《七条规定》核心就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因为矿工是煤炭生产的实践主体,常年在井下作业,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和新鲜空气,而把光和热奉献给社会、奉献给人民,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作为一矿之长,应该把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满怀深厚的感情,把矿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切实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

  二是依法依规,言之有据。《七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都是有法可依的。违反了规定,就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是突出重点,切中要害。《七条规定》突出了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也是近些年导致煤矿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因素。概括讲就是证照、采界、通风、瓦斯、水害、设备、人员。只要把这几个要素抓住,就可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是简明扼要,耳熟能详。《七条规定》的内容只有188个字,一看就明白。虽然这些规定过去都有,但是,散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当中,许多矿长不够熟悉。通过颁发《七条规定》,把矿长应该做的、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便于操作。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证照齐全是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前提条件和准入门槛。煤矿证照齐全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缺少任何一个证,就是证照不齐或无证,煤矿都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都属非法生产。同时,每个证照都有一定时效性,超出证载批准的期限,都属证照失效,也不得组织生产,否则也属于非法生产。

  在日常检查和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有的矿井根本没有六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有的矿井未及时办理证照延期手续,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生产;有的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违法生产;有的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有的矿井已被关闭但死灰复燃。一些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有的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有的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有的兼并重组、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假整合、真出煤,假技改、真生产,该关未关,该停不停。这些非法违法矿井,根本没有形成生产系统,盲目冒险蛮干,安全管理极为混乱,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极易发生重特大事故。(HSE资讯)

  2002-2012年期间,由于矿井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共造成特别重大事故26起、死亡1375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42.6%和死亡人数的39.7%。例如,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在无任何审批手续、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采用“独眼井”,违法承包给包工队,非法盗采煤炭,由于井下超量存放非法购买的炸药,在潮湿、不通风的环境下自燃,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死亡35人的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首先要保证在法定批准的采矿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建设,包括开采的煤层、深度、边界等。超层越界是指在煤矿《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煤层之外或者区域之外开采,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形:(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等。

  超层越界开采后患无穷。在越界区域内一般没有形成正规的通风、排水、监测监控系统,缺乏科学设计和合理规划;一般不上图纸,图纸与实际不符,造成隐患;往往采取隐蔽手段,不让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发现,造成安全生产的盲区;一般都是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乱采滥挖,破坏采矿秩序;管理混乱,造成事故多发。超层越界开采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毒瘤”,必须彻底铲除。

  正规开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障。它是指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风量稳定可靠;采、掘、支护工艺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具体要求做到,矿井加强生产准备,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非正规开采是比较原始落后、非常危险的采煤方法,如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一般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2个安全出口,没有可靠支护,以掘代采,极易发生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空顶作业是煤矿工人在未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顶板下作业,属于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的违章冒险作业。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由于超层越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8起、死亡824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29.5%和死亡人数的23.8%。例如,2012年8月29日,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在未经批准开采区域的17个煤层中共布置41个非法采掘作业点;4个采煤队在该区域内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乱采滥挖;有9个煤层不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煤层范围内非法违法开采,在平面范围内巷道越界257米,非法产煤21.14万吨;由于非法违法开采区域内的采掘作业点无风、微风作业,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提升绞车信号装置失爆,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造成48人死亡、54人受伤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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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七条规定, 煤矿安全, H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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