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财会科(处)的职责: 一、对不按计划拨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对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监不管、擅自核销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费用的开支,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三、确保安全教育经费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 公安科(处)的职责: 一、对因防火及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剧毒品等要害岗位管理不严造成的伤亡或不良后果负责。 二、组织进行全厂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制订消防及易燃、易爆、剧毒品等要害岗位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HSE资讯) 三、负责充实消防器材,指导消防、爆破人员的工作,并与安全技术科(处)协同定期进行教育和训练。 四、参加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 五、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质量科(处)的职责: 一、对因产品质量、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在改进工艺、提高质量的各项措施中,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供销科(处)的职责: 一、对因采购的工器具、材料、个体防护用品等质量不合格,品种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因发放超期储存失效的工器具、材料、备件等导致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在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时,应将职业安全、卫生所需的工具、材料等编人计划,并及时采购供应。 三、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采购、搬运、储存、发放,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各项安全规定,保证安全。 四、要加强仓库的安全管理。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库房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第三十二条 设备科(处)的职责: 一、严格按设计部门和使用单位提出的设备计划,保质保量地按时组织采购,对因出库设备质量规格不符要求而造成的设备、伤亡事故负责。 二、新购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符合质量标准,锅炉、压力容器等要在具有劳动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工厂订货。 三、对已批准采购的安全技术措施设备,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供应。 第三十三条 人事科(处)的职责: 一、应把安全生产列入干部的教育、考核内容。 二、严格按编制定员配备、调整安全部门干部,并保证人员素质。 三、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工作失误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第四章 安全技术专职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安全技术科(处)的任务和职责: 一、安全技术科(处)由厂长直接领导,并在生产副厂长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厂长、生产副厂长在安全工作中的助手。负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并做好协调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规程、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制订、修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缺席和规定,经厂长批准后发布执行。 四、负责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问题,有权下达行政指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实施。在生产中,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上报。 五、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好安全教育室的工作,充分发挥电化教育的作用,协同有产部门做好新工人和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技术教育。 六、组织推广目标管理、安全系统工程、标准化作业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测、预防事故的发生。 七、参加各种生产会议,提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建议与要求。 八、参加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中、小修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九、负责编制并组织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年、季、月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计划的实施。 十、负责职业卫生工作归口管理,组织对尘、毒、高温、噪声及其他物理性危害作业岗位的检测。组织研究并督促检查防尘、防毒、防物理性危害技术措施的实施。 十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监测工作。 十二、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分析与处理。 十三、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和建立伤亡事故数据库的工作。 十四、督促检查承包、联营、技术协作项目安全工作。 十五、督促检查个体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发放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车间专(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一、在车间主任领导下,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负责组织新职工(含实习、代培、调转、参观人员等)进入车间和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每年的普测、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 三、协助领导开展定期的职业安全、卫生自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四、负责组织车间内的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开展安全竞赛及总结先进经验等。 五、协助领导修订车间安全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安全确认制和制定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六、经常检查职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于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HSE资讯) 七、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伤亡事故和违规违制的统计上报。 八、根据上级规定,督促检查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正确使用。 第五章 职工安全通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安全通则: 一、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二、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加自我防范能力。 三、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四、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体防护用品。 五、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由于各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不同,第2章和第3章的有关条文中规定的职责,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归有关领导或有关科(处)负责。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实施本制度的成绩,应列为干部晋升和工资晋级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由于不重视安全生产,严重失职而造成事故者,应根据情况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冶金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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