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资讯:“国家对企业为主的各类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立法,才是促进企业(事)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管理的治本之举。”全国人大代表郭向东4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郭向东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董事长,今年是第11次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参加两会。他曾先后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中国标准>认证体系,并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纳入社会管理的建议》、《关于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的建议》等。 在今年将提交的这份题为《关于制定企(事)业社会责任法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中,他提到,我国有中小企业约5000万家,其中多为非公经济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越来越凸显,社会的许多矛盾冲突和环境、资源问题,都与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有着直接与间接的关系。 郭向东认为,对企(事)业社会责任立法,首先应规范企(事)业的社会责任,明确哪些是必须履行的法理性社会责任,哪些是道德伦理性社会责任。违背法理性责任条款,必须依法惩处;履行道德伦理性社会责任,应该由国家和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他对企(事)业社会责任作出简述:就企业来说,依法规范治理,依法诚信经营,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与服务,依法纳税,依法维护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应作为主要的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等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但应根据自愿原则量力而行。(EHS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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