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职工不服岗位调整遭到解聘 公司不服仲裁遂起诉 李某自2005年4月进入中国人寿衡阳分公司工作,被安排在祁东支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中国人寿衡阳分公司经过双向选择竞聘,李某到祁东支公司团险部工作,月工资为1324元。同年8月,原告欲将李某调入客服部门工作,李某当即表示不同意。8月19日,被告下文将李某调整到祁东支公司客服服务部,并要求其于8月22日到新岗位上班。被告李某不服从,继续每天在原岗位上班。为此,原告以被告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为由,于2011年9月单方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不服,向祁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裁决中国人寿保险衡阳分公司补发李某工资1986元,失业保险金6230元及劳动合同赔偿金15873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定,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合法,原告不予支付被告工资及各项赔偿金。 结果:撤销解聘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分公司)单方解除其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决定,并要求其与被告李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李某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的工资。(EHS中国) 律师说法:解聘行为不合法,依法应撤销 原告单方解除与被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缘于被告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然原告在本次调岗前2个月,通过双向选择进行过调岗,本次调岗又未提出正当理由,在劳动者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原告单方决定调岗,有损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劳动者未到其安排的新岗位上班时,原告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原告单方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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