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安〔2013〕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省属企业: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广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能,提高安全素质,落实安全责任,实施安全作业,防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3月21日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包括职业卫生培训,下同)工作,提高全省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管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统称“三违”)行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减少“三违”行为。 (二)工作目标。全面提高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到2015年底,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统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班组长、新工人、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任务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达90%,存在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率达100%。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EHS中国) 二、夯实安全培训工作基础 (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各地政府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承担起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实施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 (四)加强高危企业从业人员管理。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时,要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的安全培训情况。 (五)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培训和考核应当包括职业卫生内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可以直接申领矿山、危险物品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要严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要及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进行修订。 (六)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职业病危害防治、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逐步实现从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录用新职工。实施“中小企业安全培训援助”工程,推动企业和培训机构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组织讲师团,开展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 (七)建立健全师傅带徒弟班前现场培训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严格落实班前师傅带徒弟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对徒弟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事故隐患和注意事项等,确保徒弟按规程作业,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三、加强安全培训保障体系建设 (八)强化对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各地政府及负责安全监管监察的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安全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将领导干部参加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内容。各地政府每年定期分析安全培训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应对措施,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经常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安全培训调查研究。结合我省行政审批事权改革,加快行业协会培育和发展,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承接好政府行政审批调整事项。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安全培训工作。 (九)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培训。各地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在明确分工后半年内参加专题安全培训,定期参加轮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新上岗人员要在上岗一年内至少进行80学时的培训,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执法证有效期满的,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和考试;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在岗安全监管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专业培训。鼓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对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获得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报销考试费用。 (十)加快推进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根据实际需求,科学规划全省安全培训机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科研院所、工会培训机构等开展安全培训;支持大中型企业和欠发达地区建立安全培训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仿真、体感、实操特色的示范培训机构。争取到2015年全省至少有一家以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各地级以上市有一家以上二级或二家以上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要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定期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业务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专职教师考核合格后上岗制度,完善教师选聘、考核和竞争上岗制度,注重吸纳专业对口、经验丰富和热爱安全培训事业的优秀教师,优化师资队伍的专业和年龄结构。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国际、国内、省内学术交流。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培训从业教师的教育,定期举办师资培训班、开展教师讲课大赛,建立安全培训师资库。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选聘一线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十二)加快安全培训教材与考试体系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组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制定、修订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不断规范安全培训内容,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大纲和考试标准。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培训考试制度,加强考试机构建设,严格教考分离制度。要建立健全安全资格考试题库,完善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题库应用机制。建立网络考试平台,加快计算机考试点建设,开发实际操作模拟考试系统。加强考试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依法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要统一本行业领域一般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式样,规范考试发证管理。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及培训机构编写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实用教材。要分行业组织编写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读本、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库和制作警示教育片。 (十三)加大安全教育培训费用的投入。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社会资金积极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认真实施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风险抵押金制度。督促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三项岗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并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高危企业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可按2.5%提取,保障安全培训需求。积极探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域统保工作,由商业保险机构按参保企业缴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建立风险管理基金,用于参保企业事故预防与安全培训工作。各级财政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必要的经费投入,将政府应承担的安全培训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四、加强安全培训监督管理 (十四)严格安全培训监管责任。各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认真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计划,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行为。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促进安全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减少对培训班的直接参与,由办培训向管培训、管考试、监督培训转变。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 (十五)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的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培训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不按题库考试、培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并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 (十六)强化培训机构保障责任。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是安全培训施教主体,担负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要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培训,严格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承担安全培训考试的机构要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考试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发证。建立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培训计划备案、教学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全过程管理。建立培训机构退出机制,制定安全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安全培训机构考评的重要依据。 (十七)加强安全培训宣传教育。要总结推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加大安全培训监管力度、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培训机构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每年通报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安全培训问题企业和问题培训机构名单。广泛宣传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落实安全培训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提高职工维权意识。支持新闻单位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重大安全隐患予以曝光。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素质,努力形成全社会更加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 五、加快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 (十八)加强远程安全培训。利用国家安全培训网和有关行业网络学习平台,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建立安全培训视频课程征集、遴选、审核制度,建设课程“超市”,推行自主选学。实行网络培训学时学分制,将学时和学分结果与继续教育、再培训挂钩,与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年度考核、提拔使用、评先评优挂钩。利用视频、电视、手机等拓展远程培训形式。 (十九)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编制安全培训信息管理数据标准,开发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健全“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持证情况和考试题库、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培训教师等数据库,实现全国安全培训数据共享。推动科研和装备制造企业在安全培训场所展示新装备新技术。提高3D、4D、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安全培训中的应用,组织开发特种作业各工种仿真实训系统。(EHS中国) (二十)建立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分行业建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上网发布,逐步实现优质培训资源社会共享。将示范课程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示范课程跟踪评价制度,定期评选优质课程,给予荣誉称号或者适当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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