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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企业终被强制执行担责

2013-4-18 09:18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956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某年3月,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环保局在进行环境监察检查时发现,无锡市某灯饰有限公司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电镀前处理镀铜、镀镍、镀铬和喷涂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
  EHS资讯:某年3月,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环保局在进行环境监察检查时发现,无锡市某灯饰有限公司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电镀前处理镀铜、镀镍、镀铬和喷涂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

  ■基本案情

  4月25日,无锡市惠山区环保局以这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为由,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这家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所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或虽经环评审批同意但未通过项目“三同时”验收,不得进行现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罚款5万元。

  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如无锡市某灯饰有限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环保局或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这家公司既未在规定限期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月15日,无锡市惠山区环保局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此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听证审查。

  审查期间,无锡市某灯饰有限公司缴纳了罚款5万元,但对行政处罚决定第一条仍未自觉履行。9月5日,法院行政审判庭做出行政裁定: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此案移送至法院执行局执行。

  ■涉及的法律问题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当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仅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否充分地行使其行政复议申请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涉及行政机关能否正确地行使其权力。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15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一般为60日或更长。

  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某灯饰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限期内履行处罚书规定的内容,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无锡市惠山区环保局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审查期间,某灯饰有限公司虽然缴纳了罚款5万元,但对行政处罚决定中停止所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仍未自觉履行,法院继续受理并执行是正确的。

  ■本案启示

  本案例中环保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不复议”、“不起诉”、“不履行”的条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环保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长达近4个月,这4个月中被执行人某灯饰有限公司一直在违法建设和生产。如果建设和生产中发生了污染事故,将可能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和环境破坏。(EHS中国)

  因此,对于环境风险比较大的违法行为,不能只等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应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促使企业自觉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如《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做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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