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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污染索赔还是敲诈勒索?(下)

2013-5-7 09:2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619 | 评论: 2 | 来自: 中国环境报
摘要:魏开祖和余定海的行为究竟是合法维权还是敲诈勒索?本案能否作为民事案件中合同纠纷来解决?环境维权时,公众如何把握罪与非罪的尺度?本案对社会治理、司法实践和环境维权可能产生哪些影响?

魏开祖曾经的养猪场,如今已是"猪去房空",破败地闲置在那里


  案件引发思考

  政府应扮演何种角色?

  我国正处在环境敏感时期,各种矛盾凸显。在处理企业与公众的纠纷和矛盾时,政府该如何进行企业与个人的利益衡平呢?

  “不仅本事件,从近年来报道的一些环境纠纷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在企业公然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有些政府官员的环境执法理念也不明确,未及时制止和有效处罚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客观上助长和激化了环境纠纷。”杨素娟说。(EHS中国)

  杨素娟认为,为预防和避免激化环境纠纷,政府官员应端正执政理念,克服不思勤政履职、只为一己私利、不对公众利益负责的错误思想,依法监督企业的排污行为并及时向公众公开此类环境信息。在通过不断提高环境行政服务水平和政务公开水平的同时,增强公众对环境法治的信仰。

  秦天宝说,中国当前情况下,很多企业和政府关系很好,模糊了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界限。问题的关键不是政府会不会为难,而是企业的项目合不合法?如果企业合法,政府该为难也要为难;如果企业确实存在违法行为,造成污染和损害,就是要赔偿。

  “最好采用参与式、协调式的解决方法。”秦天宝认为,政府解决问题不要用对抗的方式,本案如此,如厦门PX、什邡、启东、镇海等环境群体性事件更是这样。他认为,这种冲突容易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而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也会受到影响。

  那么,在处理类似问题和矛盾时,政府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杨素娟认为,环境利益主体多元,在社会发展中发生环境纠纷在所难免。为此,预防和解决环境纠纷必须依靠环境法治。政府必须依法对企业环境利用行为实行管制,也必须认真对待公众享有的环境权益,为公众的环境维权提供法律服务。

  “此外,公众也应不断加强学习,培养和提高理性、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克服‘宁信访而不信法’的心理,依法寻求各类环境纠纷的解决。”杨素娟补充说,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纠纷解决对策的规定还很不充分,不仅可供当事人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狭窄单一,而且,有些程序和实体规定还存在不明确、难落实的问题。这些立法缺陷应尽快予以修正。

  判案应否考虑社会影响?

  当地某领导谈到此案时说:“如果两人被无罪释放,肯定会产生不好的示范效应。如果认为受到污染,人人都向企业索赔,在当今的大环境下,企业还如何生存?”

  “这句话说得有问题。”秦天宝认为,企业有没有污染,村民有没有权力进行索赔,这跟政府没有关系,政府不该有一定的立场和倾向。政府如果有要给企业创造良好经营环境的倾向,就很难排除牺牲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可能性。

  记者问,此案的审判结果有可能会有一定的判例效应和示范效应,两名被告人没被判刑,会不会造成某些人维权“过度”?若被判了刑,是不是又会打击和限制公众环境维权的积极性呢?

  秦天宝说,在法言法。这个案件如果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要考虑太多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从法律理论和原则上说,社会和政治影响不能成为法官考虑的因素;但客观上来说,法院还是会适当考虑社会影响。

  他认为,如果判魏开祖和余定海无罪,就是企业存在违法行为,那我们还要追问,政府或相关部门有没有不作为?违法和不作为就应该面临这个结果,面临压力。从长远看,它有助于政府和企业转变发展思路、发展模式,从这个角度来讲是好事。如果法院判决这是敲诈勒索案件,若事实正确、清晰,证据确凿就影响不大;但如果事实不清晰或歪曲事实,就会对将来环境维权产生影响,那会是很糟糕的判决。

  杨素娟认为:法院应慎重考虑判定两位村民构成“敲诈勒索罪”将会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

  她说,在党和国家三令五申大力倡导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的情况下,如果单纯审判两位村民,却忽视对引发两人行为的“导火索”——大生化工厂违反国家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环境、危害或者威胁村民合法权利,当地政府部门执法不严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考量和司法介入,那么,一是会因法院“选择性地适用法律”而挫伤公众对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的信任,进而加重公众的法律信仰危机,二是会使这起环境污染纠纷更加复杂难解,还可能在客观上影响到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政策与法律在地方的贯彻与落实。

  本案尚未宣判,无论判决魏开祖和余定海有罪与无罪,此案在环境司法和环境维权领域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希望法院拿出一个不怕世人评说,也不怕历史见证的判决。”本文且以被告人律师张丹杰在庭上的一句话作为结语。

  相关链接

  代表村民维权被诉 被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12月9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就陆松柏、宋来法被控涉嫌敲诈勒索当地企业泰极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泰极公司)案,进行一审宣判,两维权村民被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陆松柏、宋来法为德清县钟管镇钟管村北墩组农民。其中,陆松柏为北墩组村民组长。

  德清县泰极化工有限公司因污染不断,村民多次向政府反映要求搬迁化工厂,未果。

  2011年6月,陆松柏上任村组长后,受本组村民委托与化工厂交涉。2011年6月27日,泰极化工和村民达成协议,同意支付北墩组村民补偿金共30万。

  同年6月27日,村民收到企业另支付给村民的5万元现金,作为之前谈判协商期各项费用的开支。由于北墩组没有公章和集体账户,陆松柏以个人名义在镇上的工商银行新开了账户。企业将款项打入陆松柏账户。

  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两村民及律师表示欢迎,虽然只是免予刑事处罚,不是宣判无罪,但他们称不会上诉。

  消费者巨额索赔

  以敲诈勒索罪被判5年

  2009年11月20日,消费者郭利涉嫌敲诈奶粉企业一案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开审。50天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利有期徒刑5年。2010年2月4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9年4月,郭利将孩子吃剩下的奶粉送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检测结果是:施恩公司2008年3月17日生产的第3段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达到132.9毫克,超过国家限量132倍。郭利向有关媒体揭露了施恩奶粉三聚氰胺严重超标和其“假洋鬼子身份”问题。

  2009年6月13日,施恩公司与郭利签订了由施恩公司向郭利女儿赔偿40万元的“和解协议”,郭利同时书面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EHS中国)

  2009年6月29日,郭利提出,要求追加索要300万元的赔偿。郭利以通过媒体报道、让外国机构介入调查等方式造成雅士利公司和施恩公司破产相威胁。同年6月30日,雅士利集团公司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公安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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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污染索赔, 敲诈勒索, EHS, 环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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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sjc1860 2014-8-9 11:52
这叫陷害,合法维权怎会变成这样呢?按这个理,房屋拆迁费都高于成本费,不都是敲诈了吗?无语了
引用 笑着去生活 2013-5-9 15:27
这叫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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