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命名 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各地区、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要求,认真组织部署,积极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创建活动,申报了一批安全文化建设水平较高、成效明显、具有行业特色的示范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客观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经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抽检和网上公示等程序,从全国申报企业中评选出73家,命名为2012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名单见附件)。 希望受到命名的企业再接再厉,不断巩固、创新安全文化建设成果,努力探索安全文化建设的新模式、新方法,切实提高安全文化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广大企业要认真学习借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继续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为大力推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更大的贡献。 在今后的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规范创建报审工作。申报单位必须是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申报企业要侧重于一矿一厂等基层单位,不以企业集团名义申报。要进一步充实安全文化专家库,评审专家随机抽选,原则上不连年参加评审。要简化申报程序,建立网上申报评审系统,一律通过上网申报,不接受当面申报。 二、加强对已命名的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管理。严格落实“谁申报、谁监督、谁负责”制度,加强考核把关,对命名后发生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故取消省级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要立即撤销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负责收回牌匾和证书。 三、加强复查复审。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内,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进行复查审核,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备复审报告,对未通过复审的企业,将取消命名称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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