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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发出首份职业病诊断举证督促函

2013-5-7 16:21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037 | 评论: 0 | 来自: 长沙晚报
摘要:据最新修订的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用人单位需依法承担举证时限、举证责任后果等举证任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后果。而长沙市一家私营化工厂日前 ...
  化工厂不按时举证 长沙首发督促函

  记者昨日从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获悉,根据最新修订的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用人单位需依法承担举证时限、举证责任后果等举证任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后果。而长沙市一家私营化工厂日前因不遵守这一新规而遭遇“督促”,这也是新规实施后长沙发出的首份敦促用人单位举证函。

  申请职业鉴定范围扩大

  “新修订的《办法》特别对社会高度关注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作了比较大的调整,明确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的协调配合职责,解决了因诊断资料不全而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问题。”长沙市疾控中心职业健康监护科科长张玉莲介绍,《办法》特别在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方面进行了规范。(HSE资讯)

  最大的变化是,劳动者申请鉴定时,只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书(已作首次鉴定的需要提供鉴定书)等,且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也有所扩大。“今后,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且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需要提供的资料。”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特别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包括:具体内容、举证时限、举证责任后果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可提请安监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经安监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然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监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做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长沙一化工厂收到首份督促函

  近日,长沙一家私营化工厂收到长沙市疾控中心发出的一份《关于请提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材料的函》,督促该化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一位职业病申请鉴定劳动者谭建国(化名)提供相关职业病诊断资料,否则该厂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48岁的谭建国曾于2011年7月在该厂担任车间操作员。因在近半个月时间内逐渐出现全身脱皮、头晕,严重时甚至出现意识模糊等症状,他于当年8月进行了职业病鉴定。结果显示,他存在皮肤感染,且脑电图异常,肌电图检查也发现神经系统受损。在接到谭建国的申请后,长沙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前往该化工厂调查发现,厂房内防毒设施配备不足,没有为工人提供防毒口罩、面具以及防护服等必要防护措施,符合职业病诊断的相关情况。当时,该化工厂积极配合患者的治疗。

  历时1年治疗后,谭建国皮肤病已治好,脑电波基本已恢复正常,但肌电图检查仍存在异常,但化工厂方面以患者恢复健康为由不再支付医药费。因此,谭建国再次来到长沙市疾控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长沙市疾控中心启动了职业病诊断程序,并对不予配合的该化工厂发出长沙首份敦促用人单位举证函。

  小提示

  根据新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职业病鉴定需要以下资料:

  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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