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往往陷入“企业污染,公众受损,政府埋单”的窘境,而政府埋单就是公共财政埋单,损耗的也是人民的财产。2007年,环境保护部、保监会联合启动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却在多个省份遭遇推广难,面临“叫好不叫座”的尴尬。 企业投保之后,若发生环境污染,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受害者可以得到赔偿,企业也可以减少高额赔偿带来的风险。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自身风险,不会承保环境措施不到位、污染风险太大的企业,这也会督促企业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如同许多建筑投保火险一样,不会有了保险就放松消防设施配备,而是要双管齐下,减少风险。 以上,都是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美好想象。看上去很美,实施情况却远不如预期乐观。例如,据某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统计,2008年湖北推出地方细则,全省有400家企业在环境责任险试点范围,至今却只有35家企业参保。企业不愿投保的原因在哪里?国内的环境污染事故少得让企业觉得不需要?当然不是。相关保险制度不够完善,法律保障不足,可能是一方面原因。 更重要的是,环境污染的违法成本过低,企业自然认为没必要掏钱买保险。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出现,对周边地区的环境造成破坏,对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但有多少企业切实地承担起法律责任?如业内人士分析,事故发生后,赔偿额不高,企业不痛不痒;赔偿额高,甚至有企业一走了之,由地方政府收拾“烂摊子”,企业又何必参保?只有普遍严格的环保执法和切实到位的责任追究来做保障,企业的法律责任避无可避,赔偿责任承担起来很吃力,参保又确实能分担一部分风险,企业才会有投保的动力。 今年1月底,环境保护部联合保监会发文,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试点推至全国,并将这一险种列为强制责任险,未来企业是否投保直接关系到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等。强制投保,确实是一个办法。但是,如果只有行政强制,而不是通过加强环保执法、提高违法成本,来促进企业对投保的内在需求,环境责任险可能变成一种“形式主义”,这一保险制度的成长也可能僵化,无法满足社会需求。“违法成本过低、守法成本过高”的局面不改变,企业投保就会变成“走过场”,实际发生的赔付也可能微乎其微,环境责任险就会成为“摆设”。环境责任险的原意是通过市场化手段减少污染事故的风险,强制是一种必须,也是一种无奈,但无论是市场自愿还是行政强制,关键是让环境责任险的良性循环能够运行起来。环境责任险要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也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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