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岗前、离岗后,用人单位均未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用人单位吞下了“苦果”——佛山市中级法院日前判决某陶瓷公司负担前员工冉先生被确认职业病之前的护理费。 员工上岗在岗离岗 用人单位均未对其进行体检 冉先生系佛山某陶瓷公司员工,从事做胚工作。2011年10月,冉先生因病离岗。2012年3月,经检查,冉先生被诊断为尘肺。 “此前,该陶瓷公司未组织员工进行任何职业健康检查。2009年8月至2011年10月间,我因病多次住院,分别被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急发、肺气肿、慢性胃炎等。由于公司未对员工进行上岗前体检,许多员工都对自己的健康情况不知情,有的像我一样延误了治疗……”冉先生说。 2012年11月,冉先生因患尘肺病被南海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伤残四级、部分护理程度依赖。 冉先生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陶瓷公司支付2009年8月至2011年10月的护理费等费用,但遭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冉先生遂起诉至南海区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冉先生并未举证证明2009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患有职业病,并需要护理依赖,故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冉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谁来承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前的费用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冉先生认为,陶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组织职工进行在岗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实际上,我从离岗之时就已经患上职业病,并需要护理,系陶瓷公司未组织在岗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导致我离岗后一段时期内未享受护理费的工伤保险待遇”。故陶瓷公司应当承担2009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的护理费。 陶瓷公司辩称,2012年11月,冉先生经南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部分护理程度依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此后冉先生的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此前冉先生不应当享受护理费。 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佛山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判决某陶瓷公司负担前员工冉先生被确认职业病之前的护理费。 该院认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据此,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参与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系职工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同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可见,用人单位负有组织职工进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的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陶瓷公司未组织冉先生进行在岗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导致不能确定其患尘肺病和需要护理依赖的确切时间,且陶瓷公司系冉先生最后一个用人单位,则陶瓷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推定冉先生的主张成立。遂判决某陶瓷公司给付冉先生2009年8月至2011年10月的护理费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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