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王书龙,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生产指挥中心副主任,负责八宝采区“一通三防”工作。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吕世武,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生产指挥中心副主任,负责八宝采区安全工作。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王仁成,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生产指挥中心主任。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4.李德才,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常务副经理兼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5.王玉波,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驻八宝煤矿安监处处长,负责监督八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3·29”事故发生后,违反吉林省人民政府抢险救援指令擅自下井冒险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再次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6.陈维良,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通风部部长。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决策并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7.宁连江,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总工程师。在未认真分析火区灾害程度和做好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决策并实施井下密闭施工作业,造成大量人员在瓦斯爆炸中伤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张玉莲,具体负责7名被瞒报死亡人员火化手续的中间人。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6日被批准逮捕。 2.陈毅,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太平间承包业主。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 3.朱凤杰,张玉莲承包队会计。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 4.陈巍,吉林省白山市殡仪馆火化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 5.林科,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医生。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 6.孙羽,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 7.刘军,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副经理,负责经营管理工作。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 8.王新江,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副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4月7日被取保候审。 9.韩成录,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总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0.王立,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1.王升宇,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党委常委、常务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2.赵显文,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党委常委、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和其他严重违纪行为,2013年4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被吉林省纪委执行“双规”措施。 13.张雨中,吉林省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批准逮捕。 14.李士军,吉林省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批准逮捕。 15.王玉玺,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白山监察分局监察一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批准逮捕。 16.徐圣学,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白山监察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孟庆双,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通风队长,负责通风瓦斯管理、防火密闭施工和管理工作。工作失职,未按照-4164区防灭火设计要求在事故发生采区预先设置防火门;未及时发现和处理-416至-250石门密闭存在裂缝漏风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2.陆万平,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通风科副科长,负责井下“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工作。工作失职,未安排通风队按照设计要求在事故发生采区预先设置防火门;未及时发现和处理-416至-250石门密闭存在裂缝漏风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王维国,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通风科科长。工作失职,未认真督促检查八宝煤矿通风队的业务工作,未及时发现和处理-416采区未预先设置防火门、-250石门密闭存在裂缝漏风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周玉洪,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抽采科科长,负责瓦斯抽放、注氮防灭火工作。工作失职,组织人员在-4164上区段采空区进行密闭注氮作业后,未根据开采的推进情况和采空区气体的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注氮,导致注氮效果未满足采空区防火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5.余长城,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编制审查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工作失职,未认真研究解决该矿-416采区急倾斜煤层的区段煤柱做不到有效隔离的问题;未发现该矿不严格执行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王汉军,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安全科科长,负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工作失职,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未发现-416采区未预先设置防火门、-250石门密闭存在裂缝漏风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张振忠,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充填开采区党总支书记。在事故善后处理过程中,按照八宝煤矿总经理的安排,负责联系办理遇难人员的火化手续,为瞒报的遇难人员办理了虚假的火化手续。对瞒报死亡人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王续明,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工会副主席。参与事故善后处理过程中,按照八宝煤矿总经理的安排,负责联系办理遇难人员的火化手续,在已经知道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0人后,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具体联系办理了瞒报遇难人员虚假火化手续。对瞒报死亡人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规定程序罢免工会副主席职务。 9.沈兴义,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党委书记。未认真研究解决该矿工作中存在的重生产、轻安全的问题;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在参与事故善后处理过程中,已知道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0人,但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死亡人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祁廷宝,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通风部副部长,分管瓦斯治理、防治自然发火管理等工作。指导检查八宝煤矿通风科业务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检查该矿2013年3月22日编制的-4164区防灭火设计,未发现该矿不严格执行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闫晓斌,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驻八宝煤矿安监处安监站安监员,主持安监站工作。未认真开展对八宝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未发现该矿在采空区防灭火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12.白效朋,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安全监管部副部长,分管质量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检查八宝煤矿安全监管科业务工作不力;日常检查工作中,未发现该矿在防灭火技术措施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王晓利,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安全监管部副部长,分管“一通三防”监管监察工作。指导检查八宝煤矿安全监管科业务工作不力;未认真检查该矿-4164区防灭火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未发现该矿未按要求预先设置防火门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陈立柱,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安全监管部部长。指导检查八宝煤矿安全监管科业务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吕庆刚,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生产技术部主任工程师。指导检查八宝煤矿生产技术科业务工作不到位;2013年3月28日带队验收该矿质量标准工作时,未发现该矿在防灭火技术措施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6.管仁代,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指导检查八宝煤矿生产技术科业务工作不到位;未发现该矿-416采区急倾斜煤层的区段煤柱做不到有效隔离的问题;未发现该矿不严格执行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李成敏,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副总经理。在组织井下人员搜救过程中,已知道死亡人数超过30人,但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参与研究决定组织施工人员下井冒险作业。对“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和瞒报死亡人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王升宇,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党委常委、常务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死亡人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徐殿生,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企业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赵显文,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党委常委、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问题和其他严重违纪行为,2013年4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被吉林省纪委执行“双规”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死亡人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1.杨文宣,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风部副部长,主持通风部日常工作。指导检查通化矿业公司通风部业务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八宝煤矿不严格执行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邱洪生,中共党员,吉煤集团生产技术部主任工程师,分管采掘工程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学习和掌握水力采煤的回采工艺;未认真研究解决八宝煤矿-416采区急倾斜煤层的区段煤柱有效隔离的问题;未发现该矿不严格执行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宋伟,中共党员,吉煤集团生产技术部部长。指导检查通化矿业公司生产技术部业务工作不到位;未认真研究解决八宝煤矿-416采区急倾斜煤层的区段煤柱有效隔离的问题;未发现该矿不严格执行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赵宏伟,中共党员,吉煤集团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监管部部长。指导检查通化矿业公司安全监管部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八宝煤矿在防灭火技术措施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5.李旭,中共党员,吉煤集团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分管生产技术部、通风部。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及八宝煤矿开展生产技术管理和“一通三防”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徐晓东,中共党员,吉煤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监管部。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及八宝煤矿开展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7.贾立明,吉煤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检查通化矿业公司及八宝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认真核实事故死亡人数;未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严禁再次下井作业的指令。对事故的发生以及瞒报死亡人数等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张金峰,吉煤集团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企业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袁玉清,吉煤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检查通化矿业公司及八宝煤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不力;未认真核实事故死亡人数;未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严禁再次下井作业的指令。对事故的发生以及瞒报死亡人数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0.金光军,中共党员,白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在对遇难者遗体进行尸检的过程中,知道事故死亡人数已超过30人,但未主动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以上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1.丁倍臣,白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在对遇难者遗体进行尸检的过程中,知道事故死亡人数已超过30人,但未主动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以上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2.吕春辉,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负责采矿许可证年检等工作。2012年6月,在审核八宝煤矿证照时已发现该矿存在越界开采违法问题的情况下,仍违规通过该矿采矿许可证的年检。对违规办理证照年检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33.王野,中共党员,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主持工作)。未认真开展对八宝煤矿的动态巡查工作,在2012年两次检查工作中未发现该矿存在的越界违法行为。对八宝煤矿越界开采的违法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4.纪锡新,中共党员,白山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分管执法监察支队。未认真组织开展对八宝煤矿的动态巡查工作,未发现该矿存在的越界违法行为。对八宝煤矿越界开采的违法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5.郑立,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矿产资源管理科。2012年6月,在审核八宝煤矿证照时已发现该矿存在越界违法问题的情况下,仍违规通过该矿采矿许可证的年检。对违规办理证照年检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6.邓杰,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现任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在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不到位,对该局矿产资源管理科和执法监察支队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以上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7.生咸国,中共党员,吉林省能源局煤炭处调研员。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相关规定,违规对八宝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对违规核定生产能力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8.杨文旭,中共党员,吉林省能源局煤炭处处长。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相关规定,违规对八宝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对违规核定生产能力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9.李明,吉林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相关规定,违规对八宝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对违规核定生产能力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0.李建凡,中共党员,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审核驻通化矿业公司安监大队报送的每月监管计划完成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对该大队未正常开展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1.黄英,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省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分管领导及所属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2.杨春库,中共党员,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一处处长。组织开展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3.丁喜忠,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一处。对煤矿安全监管一处履行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能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4.金华,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现任吉林省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在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对内设职能部门和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能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5.栾德久,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白山监察分局党总支副书记、局长,已于4月27日被免职。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到位,对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省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6.李连发,中共党员,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一处处长。组织开展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到位,对八宝煤矿落实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7.惠宇雷,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监察一处。对安全监察一处履行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察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8.王树平,白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9.彭永林,白山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50.谷春立,吉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分管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省属相关职能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此外,对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建议责成吉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四)行政处罚建议。 1.八宝煤矿连续发生“3·29”特别重大事故和“4·1”重大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八宝煤矿处以700万元罚款;该矿瞒报事故,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对八宝煤矿处以20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900万元。 2.依据《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对八宝煤矿总经理韩成录处以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对韩成录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合计罚款上一年年收入180%。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 3.依据《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对通化矿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显文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对赵显文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合计罚款上一年年收入160%。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和吉煤集团要认真吸取八宝煤矿血的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业绩观,认真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摆正生命与生产、生命与矿井、生命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和企业的发展。要把安全生产尤其是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的全局中去谋划、部署、落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统筹推进,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法制、落实政策,突出重点、深化整治、夯实基础、全面提升,从根本上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同时,要严格认真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切实做到铁七条、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要针对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期性、复杂性和深层次矛盾问题,坚决落实煤矿安全七项攻坚举措,下大决心、攻坚克难,真关实治、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要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吉煤集团及所有煤矿企业要在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并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岗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增强职工维权意识,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要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要采取坚决而有力有效的措施,加强企业内部的劳动、生产、技术、设备等专业管理;要严格落实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违章指挥、严查违章作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治理重大隐患。尤其是国有煤炭企业,要带头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严禁迟报、谎报、瞒报事故及伤亡人数。 (三)要切实履行好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国土资源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进行把关,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认真整治煤矿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隐患不治理的,要进行追责。尤其是针对吉煤集团下属的八宝煤矿等7个煤矿在2011年违规提高核定生产能力的问题,吉林省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重新对吉煤集团下属的7个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核定,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针对八宝煤矿存在越界开采的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严格采矿许可证审核和年检。同时,地方政府要依法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监督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监督煤矿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作用,监督企业和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推进煤炭工业安全健康发展。 (四)要切实突出重点,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防灭火管理。吉煤集团和所有煤矿企业要切实突出安全生产重点,加强“一通三防”管理。要筑牢思想防线,教育引导员工,人人都做安监员。瓦斯治理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在开采容易自燃煤层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和落实灌浆、注惰气等综合防灭火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注惰气时间、注惰气量和防灭火效果检验手段,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不发生煤炭自然发火。要按规定构筑防火门,并及时封严采空区并加强检查,防止漏风;要合理确定矿井煤层的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气体的发火预警临界值,当井下发现明显自然发火预兆或预警指标超过临界值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人员。对八宝煤矿的灭火效果要进行监测分析,科学论证启封时间,科学制定启封方案,严防火区复燃再次发生事故。 (五)要切实规范和强化应急管理,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吉煤集团和所有煤矿企业以及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八宝煤矿处置井下火区时违规施工密闭、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现场应急组织混乱等沉痛教训,建立健全煤层自然发火的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大应急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应急预案,以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应急处置,安全有力有效地组织施救,严禁违章指挥、严禁冒险作业、严禁盲目施救。抢险救援指挥部要充分掌握事故灾害情况,科学制定救援方案,严格守住井口、严密保护现场、严控下井人员,尤其是严禁违反《矿山救护规程》派救护队员冒险施救。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知识培训,根据生产特点和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应急处置能力。 (六)要扎实开展彻底地安全生产大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吉林省、白山市和吉煤集团及所有煤矿企业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明查暗访、组织专家检查、地区与企业之间互查、企业员工日常自查等方式和途径,及时全面彻底地排查企业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强化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类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堵塞安全漏洞。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创新检查手段,确保取得实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国务院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 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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