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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督办严处贵州、四川两起重大煤矿事故

2013-7-21 11:0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626 | 评论: 0 | 来自: 国家安监总局
摘要: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通过了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的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大山煤矿“5•10”和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11”两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这两起事故都是重大责任事故 ...


5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5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乐平镇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通过了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的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大山煤矿“5•10”和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11”两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予以批复。同意两省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这两起事故都是重大责任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29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42名责任人分别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2013年5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乐平镇大山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62.82万元。事故发生后,该矿瞒报,经群众举报后查实。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该矿通风系统混乱,风量严重不足,无风微风作业,造成采煤作业点瓦斯积聚,煤电钻失爆产生火花引爆积聚瓦斯,导致事故发生。管理上的原因是:该矿借技改之名越界非法组织生产,拒不执行停止非法生产监管指令;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聘用无资质人员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管理,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国土资源部门未经核查却作出了未查到越界生产证据的结论。地方政府“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相关部门未对重大隐患整改进行跟踪落实。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规章,对大山煤矿法定代表人常文学、实际负责人孙鱼雷、矿长杨乘蛟等8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平坝县副县长刘廷玉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副县长吴先齐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平坝县安全监管局局长罗涛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局长喻宏明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平坝县工业和经济贸易局(煤炭管理局)局长刘德龙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总工程师蒋有明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平坝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平坝县乐平镇原党委书记马松党内警告处分,镇长胡志刚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副镇长何忠辉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责成地方政府依法对大山煤矿实施关闭,并罚款2772.7万元。

  2013年5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747万元。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采煤作业点区域处于无风微风状态,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放炮后,残药燃烧,引爆积聚瓦斯。管理上的原因是:该公司非法组织生产,采用“两本账”、“两张图”,提前封闭等手段逃避监管;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可靠,现场管理混乱,瓦斯检查工配备不足,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对非法违法生产等问题失察。国土资源局违规为该矿变更采煤区域。地方政府“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规章,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剑、矿长张长勇、经理周明等2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泸州市市长刘强行政警告处分,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张显富行政警告处分,副市长曹勇行政记过处分;泸州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李思能行政记过处分,副局长张继林行政记大过处分;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周毅行政记大过处分,原副主任马腾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泸县县委书记郭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长谭光军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其县长职务,副县长兼公安局长蒲涛行政撤职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泸县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庆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李臻金行政记过处分,副局长王定平行政记大过处分;泸县安全监管局局长李孝伦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泸县福集镇党委书记唐栋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的负责人郑光明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地方政府依法对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实施关闭,没收非法违法所得。

  贵州和四川两省分别全文公开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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