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力、有序、有效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下称“重特大突发事件”),确保各项相关措施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省政府最近在全国率先出台《广东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办法》(下称《办法》)。(EHS.CN) 《办法》指出,督查对象主要包括牵头处置(含协助处置)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督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处置、事件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和处理等有关情况。督查结果作为对有关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省政府统一负责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牵头负责,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督查组组长由分管应急管理或监察工作的副省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监察厅及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省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第三方专家、省人大代表参与。 《办法》出台,是我省继在全国率先出台《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后应急管理机制又一大创新,对全面提高全省突发事件处置水平将发挥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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