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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化致8死矿难瞒报事件县长等16人被追责

2014-10-31 10:45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592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青年报
摘要:2014年10月27日,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了《娄底市新化县共升矿业有限公司“7·2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950.2万元,事故报告存在迟报、谎报 ...

  2014年10月27日,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了《娄底市新化县共升矿业有限公司“7·2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950.2万元,事故报告存在迟报、谎报、瞒报行为。(EHS.CN)

  第二天,当地党报公布了这一事件的查处结果,新化县委书记、县长等16人被追责。

  2013年9月2日,中国青年报刊发报道《谁说了谎?——湖南新化“7·24矿难”谎报事件调查》。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次的调查报告披露了事故迟报、谎报、瞒报的全过程,煤矿主要股东、当地有关部门官员甚至县长、县委书记均参与其中。

  事故是2013年7月24日17时58分发生的,大约两小时后,共升煤矿负责人刘平新已经向温塘镇企业办报告井下发生事故,情况不明。温塘镇方面随后展开救援。

  新化县政府办在当天21时02分接到了报告,分管安全生产的新化县委常委、副县长周先成,立即组织煤炭、安监等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就在这天的23时30分,事故发生5个半小时后,瞒报的主意由共升煤矿的主要股东曹克南提出。

  按照调查报告的说法,曹克南在共升煤矿提出按顶板事故死亡两人上报的建议,得到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在场者包括周先成,也有温塘镇镇长、镇党委书记、县煤炭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等人。

  调查报告确认,在曹克南提出此建议时,与会人员已知晓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

  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死亡3人以下的,属于一般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属于较大事故。

  7月25日凌晨1时14分,周先成率县安监局局长、县煤炭局局长、温塘镇党委书记来到县长邓光吕的家中,向其及县委书记胡忠威汇报了事故救援和真实伤亡情况,并提出按死亡两人上报事故的建议。

  “在邓光吕没有表示反对后,胡忠威表示同意。”调查报告称。

  7月25日,对于矿难处理来说,是一个“掩盖真相”与“群众举报”开始赛跑的日子。

  据报告披露,7月25日上午,共升煤矿以“发生冒顶事故死亡2人”书面上报镇政府,镇政府书面上报新化县安委会,新化县安监局则分别书面上报娄底市安监局、湖南煤矿安监局娄底分局。

  也就在当天,国家煤监局、湖南煤监局接到群众反映矿难的举报,湖南煤监局指令娄底监察分局派员赶往现场,并协调新化县人民政府组织核查。

  但,新化县有关部门没有报告实情。当天18时,新化县人民政府书面将核查情况向湖南煤监局报告,称经核查,共升煤矿发生顶板事故,死亡两人。报告由周先成同意并签发。

  在持续的群众举报下,7月31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湖南省人民政府下达督办函,湖南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进一步准确核查事故伤亡人数。湖南煤监局再次派员赶赴新化县督导。

  真相终于水落石出。

  8月1日19时30分,周先成口头如实报告了“7·24”事故情况。次日,新化县人民政府向娄底市、省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了实情。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矿井南翼负责人曾灿明违规安排人员在非批准的整改区域内作业,且没有安设压风自救装备;通风系统不畅通,风门等设施不符合要求,导致煤与瓦斯突出后大量高浓度瓦斯较长时间逆流。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今年10月28日,《湖南日报》公布了这一事件的处理结果。

  报道披露,因对事故迟报、谎报、瞒报负有直接责任,新化县委书记胡忠威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长邓光吕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新化县委常委、副县长周先成,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娄底市委免去其现任领导职务。

  报道称,新化县安监局局长、县煤炭局局长、温塘镇党委书记、温塘镇镇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均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此外,共升煤矿矿长崔东辉,新化县温塘镇安监站副站长、驻共升煤矿安监员刘平新,分别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据调查,刘平新自2013年1月起担任煤矿总负责人,在该矿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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