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旗)政府是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市(地、州、盟)政府要明确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的专项治理;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加强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在工作要求中明确指出,“地方政府要明确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地方政府应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国务院安委会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各地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通报情况,实施统一指挥调度。”(EHS.CN)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在一些地区关于由谁牵头组织的问题,发生了推诿扯皮的现象。问题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就通知看专项治理,目标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安监、消防部门都有份;二是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是两个分管领导,领导都不主动表态也就无法确定谁牵头负责。从而导致专项治理方案迟迟不得出来,“上面轰轰烈烈,下面按兵不动”。 组织领导不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就难开展。笔者认为,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治理的范围、企业的规模,抓好专项治理方案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消安会、安委会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内在联系,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消安会、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履职尽责,认真分析研判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定人定岗定点”式的指导服务、宣传和专门培训。同时,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提高认识,主动参与,对照治理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专项治理只有重过程才能见实效。各级政府要通过专项检查、巡查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确保治理工作按照时间节点顺利推进,以治理工作的实际成效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推进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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