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30日发布消息称,国务院日前对江苏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嫌犯罪的18名责任人已移送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其他35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EHS.CN)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尚有95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35名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分别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史和平,苏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周乃翔,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向明记过处分。 给予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盛蕾、徐美健,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华仁杰记大过处分。 给予昆山市市委书记、昆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爱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给予昆山市市长、昆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路军,昆山市委常委、昆山市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张玉林,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党建兵,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峻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对中荣公司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陈艺,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黄惠林,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陆冠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王剑,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宋秀堂,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丁玉东等18人采取司法措施。 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对中荣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对中荣公司予以取缔;由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对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将全文公布这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一把手担不起主体责任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中荣公司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等18人采取司法措施。而在前四天的12月26日,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道区人民法院分别对德惠宝源丰公司特大火灾系列案件一审公开宣判。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贾玉山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原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玉申、综合办公室主任姚改政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 从两期特大事故的处理上,我们发现了一个特殊信号,担当不起企业的主体责任,碰红线,董事长、总经理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找一个不当家的责任人当替罪羊的执法时代已过去。这也给全国生产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敲响了警钟。作为企业的一把手必须担当起企业的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第三条、第五条已明文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是法律,不可违背,企业必须担当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董事长、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一把手就必须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如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把安全责任放在第一位,守不住底线,要钱不要命,蔑视生命,坚持违法违纪,一条道走到黑,那么,最终的结局,只有一个,让法律制裁,成为人民的罪人。 昆山爆炸事故调查对事故提出防范措施,要求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深入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治安,落实安全发展,加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开发区安全监管,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这几句话给全国每一个企业,每一个董事长,每一个总经理指明了安全工作方向,希望大家汲取教训,警钟长鸣,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把企业主要责任的职责逐字落实到位,守住红线,确保企业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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