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制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关意见的函 煤安监司函办〔2015〕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研究制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将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分析《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附后)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二、提出《认定办法》修改意见,对拟修改的条文,请列出修改后的条文和理由;对拟增加的条文,请列出增加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三、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的依据、原则和程序。 请于2015年2月9日前,将意见纸质版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联 系 人:井健、梁子荣;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联系电话:010-64464099、64464294(带传真); 电子邮箱:liangzr@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5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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