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通知,于4月25日至5月1日在全国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EHS.CN) 宣传周主题为“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宣传的主要内容是:《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 通知要求,各地要把宣传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内容,加强协调,落实必要的活动经费。各地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利用公益性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用语。用人单位要结合创建健康工作场所等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各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要积极参与宣传工作,将日常职业卫生服务工作与宣传活动有机结合。 通知强调,各地要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本地区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企业、车站、市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要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注重互动式宣传与参与式宣传相结合,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 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活动安排、经费保障、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经验、存在问题等方面认真梳理总结,及时整理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并于2015年6月10日前将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和统计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以下是相关通知内容: 关于开展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04-09 国卫办疾控函〔2015〕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中国疾控中心: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推动《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 二、宣传内容、对象和形式 (一)宣传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 2.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 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5.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6.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 (二)宣传对象和形式。 面向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开展宣传教育。宣传形式包括召开研讨会、主题报告会、员工座谈会、知识讲座,举办知识竞赛、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创作竞赛、专题培训,开展新闻报道、现场咨询、专家在线访谈,印发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张贴宣传公益广告、探望职业病人等。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如网站、公益短信、微博以及微信等进行专题宣传。 三、活动时间 2015年4月25日至5月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落实经费。 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把宣传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强协调,落实必要的活动经费,确保宣传活动顺利开展。 (二)广泛发动,形成合力。 各地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利用公益性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用语(见附件1)。用人单位要结合创建健康工作场所等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各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要积极参与宣传工作,将日常职业卫生服务工作与宣传活动有机结合。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各地要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本地区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企业、车站、市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要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注重互动式宣传与参与式宣传相结合,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 (四)注意总结,积累经验。 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活动安排、经费保障、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经验、存在问题等方面认真梳理总结,及时整理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并于2015年6月10日前将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和统计表(见附件2)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刘晓亮 电话:010-687918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系人:邱明月 电话:010-8420825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郦净 电话:010-64463002 全国总工会联系人:高峰 电话:010-68591847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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