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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例运渣车出事 运输企业责任人被追责判刑一年半

2016-2-24 10:36 | 发布者: admin | 查看: 3489 | 评论: 0 | 来自: 新浪
摘要:2015年12月28日,号牌为川AC0828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成都锦江区银杏大道与栀子街交叉路口,发生一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事后司机驾车逃逸,成都市交管局事故处重大案件侦查大队组成专案组启动调查程序。 ...


运渣车车祸现场。


  2015年12月28日,号牌为川AC0828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成都锦江区银杏大道与栀子街交叉路口,发生一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事后司机驾车逃逸,成都市交管局事故处重大案件侦查大队组成专案组启动调查程序。日前,运渣车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荣、负责货车生产安全的副经理胡某兵,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EHS.CN)


  从2015年7月20日成都市交管局重案大队成立以来,集中办理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罪案件1575件,刑事拘留275人。该案也是成都交警侦办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首例运输企业责任人被追责判刑的案件。


  准驾不符


  运渣车司机肇事逃逸被刑拘


  去年5月19日晚上8时20分左右,司机李某持B1驾驶证,驾驶号牌为川AC0828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至锦江区银杏大道与栀子街交叉路口事,发生一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贵驾车逃逸。


  案件发生后,成都市交管局事故处重大案件侦查大队组成专案组,启动调查程序。经查,该肇事车登记的所有人为成都市鹏程货运有限公司,该车驾驶员李某持有B1驾驶证,并不具备驾驶运渣车的资格,系准驾不符。随后,李某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除此之外,专案组针对涉案运输企业在生产、作业中有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是否应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


  规避监管责任运渣车公司事后造假


  据成都市交管局重案大队民警冯雨介绍,运渣车是重管车辆,驾驶员须到交管部门备案。调查中民警发现,肇事运渣车备案的驾驶员姓白,“我们找到他时,他说自己之前曾在成都市鹏程货运有限公司工作,但并没有作为驾驶员跑车,且早已从该公司离职。”根据警方分析,运渣车公司是用了白师傅的驾驶证信息进行备案,但实际驾驶人则是不具备驾驶运渣车资格的李某。


  在警方调查时,运渣车公司提供了“停运通知”和“停运告知函”。这两份材料均加盖公章,并有驾驶员李某的签字和手印,落款时间为2014年。“这两份文件上写明,停运理由是该车备案驾驶员白某从业资格证到期。但我们后来发现,这两份材料都是事后补上的。”冯雨说,据李某交代,两份文件都是事发后公司让自己签的。此外,调查中发现,该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得并不到位。“驾驶员回公司办事时,相约在一起拍拍照走个形式,就算是完成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连学习培训的签名,大多都是代签的。”冯雨说。


  负监管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判刑一年半


  通过大量的调查分析,民警查清了肇事车所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安全负责人,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导致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2015年6月3日,该案被立为“锦江区‘5·19’重大责任事故案”侦查,对涉案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荣、副经理胡某兵,分别予以刑事拘留。2015年6月19日,经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相关人等被执行逮捕,2015年7月15日移送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采信了在侦查阶段收集的全部证据,并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成都市交管局获悉,日前,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荣、负责货车生产安全的副经理胡某兵,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此外,驾驶员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获刑六年。该案也是成都交警侦办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首例运输企业责任人被追责判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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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四川, 成都, 运渣车, 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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