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设施委托运营后,一旦出了事情板子打在谁身上?”几年前记者在上海调研时,不少传统化工企业负责人表达了这样的担心。当地较早开始从地方政府层面推动第三方治理,但不少企业一直对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问题有争议、有顾虑。(EHS.CN)
去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这一问题一锤定音:规定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汪冬青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则态度明确:环保设施采取专业化、市场化的运营模式后,治理主体责任不能、不应该也不会发生转移;任何商业合同都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而在实践中,一旦出现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对双方主体责任、连带责任都要依法依规进行追究。我们已经开始这样做了。”
主体责任没有转移,但环保设施运营服务商应对连带责任有充分认识
“治理设施都委托出去了,但一出事儿,不管是不是我的原因,行政处罚为何还是落在我头上?”从第三方治理实践的开始直到如今,一直有排放企业表达过这样的“不理解”。
对此,汪冬青指出,污染主体责任在法律规定上是明确的,是个无需质疑的事实。“比如,把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交给第三方,但治理主体责任并未移交,专业运营只是中间的一个环节。”
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主体责任的明确,事实上将有效督促引导排放企业选择合格、诚信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并对后者实施合同范围内的有效监管,有利于提升污染治理的有效性。“形成企业间的监管”,正是这一模式的优点之一。
不过,除合同约定内的责任,汪冬青想特别提醒环保设施专业运营商的是,除了要加强自律、诚信,企业应对环境违法违规中的连带责任有充分认识。
他进一步解释说,无论乙方(治理或运营企业)承担的是污染物治理还是在线监测服务,如果项目存在恶意排污、弄虚作假等问题,哪怕是迫于甲方要求,乙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主要责任在甲方),要被依法依规追究行政、刑事、经济责任,不可逃脱。
“比如,我们曾发现某地一座污水处理厂出现流量计弄虚作假以套取处理费用的问题,经查实后,污水处理厂法人、运营企业负责人都被追究相关责任。”汪冬青说,对于第三方治理中的双方而言,合同的约束力不能超过法律。“运营方再信誓旦旦说可以负责,但出了事情业主还是要承担责任。反之,运营企业一旦发生违规违法行为,无论是否由甲方授意,也要被追究相应责任。”
单个项目出问题,运营企业集团被警告,由点到面,对综合环境服务商要有监管新思路
“环境污染专业化、市场化治理,具备环境、经济、社会多重效益,各地的实践值得肯定。但同时,它也对环境监管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汪冬青说,随着市场不断发展,环境服务大企业将成为主流,一个企业旗下可能有数百甚至上千个治理项目。
“这有利于发挥集约化、规模化管理的优势,但与此同时,个别的问题会不会反映企业内部整个体系中的漏洞,会不会波及其他类似项目,引发更多环境风险,是我们要重视的。”他说。
而据他透露,环监部门在最近对3个治理项目的查处中,开始尝试引入对其他行业大型企业集团的监管思路。“这3个出问题的项目,分别属于3家知名上市企业,都是综合性全国性的环境集团。所以,我们不仅对单个项目依法依规进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刑事手段,同期还对集团相关负责人启动了内部约谈。”
记者了解到,这3个项目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非常典型,其中一个是污水治理项目暗管偷排,一个是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弄虚作假,还有一个是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使用流量计作假套取污水处理费。
汪冬青透露,上述企业对约谈很重视,按要求排查集团内部所有项目,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更重要的是,如果他们在排查过程中发现业主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应按要求上报。这无形中形成一股新的监管力量。”
“我们也考虑到这些大企业多为上市公司,所以首次采取内部约谈,属于警告性质。如果再犯,手段将一步步升级为公开约谈,甚至列入负面清单。”他表示,对于问题严重且久未纠正的环境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将考虑实施硬措施,即利用媒体等开展信息公开,发布负面清单。“一旦被列入负面清单,这家企业事实上就等于被踢出市场。”
汪冬青确信,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会更加“爱惜自己的羽毛”,重视自己的品牌和诚信形象,因而对这种由点及面、信息公开的监管方式,会更加敏感。
“比如我们此前对几家知名的环境监测企业,在个别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均采取了内部警告。按要求他们都开展了系统自查和整改,提升运营服务的科学规范、自律诚信。”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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