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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交通安全日:社会协同治理、安全文明出行

2016-12-5 09:37 | 发布者: admin | 查看: 2561 | 评论: 0 | 来自: 商报
摘要:12.2是第五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监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围绕“社会协同治理、安全文明出行”主题,部署在全国联合组织开展安全出行相关主题活 . ...

  12.2是第五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监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围绕“社会协同治理、安全文明出行”主题,部署在全国联合组织开展安全出行相关主题活动。(EHS.CN)

 

  通过涉及交通安全的几起典型案例,以“以案释法”的形式向广大市民普及法律知识,努力营造人人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氛围。

 

  老太推行电动三轮车

  逆行撞摩托车

 

  2015年2月初,朱老太下班后因电动三轮车没电,沿昆山市江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元丰路路口南侧路段处,车辆右侧与沿江浦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路段处的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因事发时,该路段没有监控设备,也没有找到目击证人,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谈妥,李某诉至法庭要求朱老太赔偿59000余元。

 

  在事故责任未明确划分的情况下,只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被告朱老太事发时在道路上逆行,这种过错明显而确定,至少应当承担本案的部分责任。对于朱老太而言,长期在一家小企业负责做饭,每月收入有限,现在李某索赔近60000元,实在难以承受这样的赔偿。而对于李某而言,其也是事故的受害者,事故不仅造摩托车受损,而且致自身腿部骨折。双方矛盾难以调和,但承办法官在实地调查走访的基础上,阐明该案的法律适用及可能法律后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方案,由朱老太赔偿李某各项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提供了保障,然而电动车辆并无类似的强制保险制度,所以在本案中出现朱老太式的赔偿困境。

 

  占道晒粮19岁少年因此丧命

 

  2014年11月,蔡武(化名)驾驶制动不合格的小轿车经过昆山市锦溪镇长寿路,因半幅路面都被朱刚(化名)晒了稻谷占用,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蔡武逆向行车过程中不慎撞上了行人范安(化名),岂料救治半个多月后,19岁的范安因发生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因未能查明发生事故的过程以及范安的家属不同意进行尸检导致死亡原因不明,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范安的父母随后将蔡武、朱刚以及车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120余万元。法院认为,蔡武驾驶制动不合格的小轿车,在逆行的情况下未减速,避让行人且车辆制动不合格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85%的赔偿责任,而朱刚擅自占用路面晒稻谷,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引发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酌定为15%,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2万元,蔡武赔偿4万余元,朱刚赔偿近2万元。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农民占道晒谷造成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本案中,19岁的年轻生命的因此突然消逝,着实令人惋惜。在此提醒广大的农民朋友,切勿将稻谷等占摊晒在公路上,以免引发安全隐患。

 

  事故间接导致流产

  可主张精神抚慰金

 

  8月的一天,小沈下班后和往常一样开车由南往北行驶在回家的路上,在其经过一个十字路口准备左拐时,左拐信号灯刚好变为绿色,小沈没减速便驶入了路口。此时,南北向直行信号灯虽已变红,但仍有行人在南北向人行道上行走,避之不及,小沈的车头碰到了在人行道东侧由南向北直行过路口的小王,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沈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小王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当时小王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虽然伤情不是很重,但特殊情况在于小王刚怀孕不久。尽管交通事故没导致胎儿流产,但因为治疗伤情需要,小王要做影响胎儿发育的医学检查,并使用相应的药物治疗,考虑到对胎儿的影响,小王及家人经过商量最后决定放弃胎儿,并做了流产手术。康复出院后,小王将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就其各项损失提出了赔偿。

 

  小王的各项赔偿中有一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主张,通常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在受害人构成伤残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支持,且金额多少与其伤残等级相对应。本案中,小王的伤情并未构成伤残,但承办法官考虑到该交通事故导致小王受伤,再间接导致其流产,给小王的身体和精神确实造成了影响,最终法官酌定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受害人虽未构成伤残,不符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条件,但法官考虑因交通事故导致其终止妊娠的特殊情况,最终支持了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车停路边造成他人发生事故

 

  申明(化名)骑电动自行车在昆山市祖冲之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时在博士路路口转弯时与薛良(化名)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导致申某身体严重受伤,事发时,朱军(化名)的车就停靠在事发路口的绿化带旁。在治疗终结后,申明提出要求薛良、朱军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三万余元。该事故在昆山法院审理过程中,朱军大呼冤枉,他说只是把车停在路边,与涉事两辆车均无擦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来,事故发生时,朱军所驾驶的车辆停靠在路边熄火休息,没有擦碰到涉事故车辆,但在禁止停车的车道上违章停车,妨碍了车辆正常通行,故交警部门认定朱军的违章停车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承担次要责任。同时,按过错程度,交警部门认定申某承担次要责任、薛良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薛良一方承担55%的赔偿责任,朱军一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约七万八千余元。

 

  法官提醒: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普通侵权责任,由事故各方按照过错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而所谓过错则要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朱某虽然停靠在路边没有擦碰到其他两辆事故车辆,但因其违章停车妨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大车友朋友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不要再抱日常违章很少被查的侥幸心理,否则像朱某这样的违章停车就可能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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