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执法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使用的进口油墨和稀释剂产品包装上无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且无中文说明书。(EHS.CN) 执法人员对该产品供应商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核实存放的油墨和稀释剂产品包装上只有英文,无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该供应商也未能提供中文说明书。随即,执法人员向该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以“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进行立案,对该供应商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经调查,该油墨和稀释剂等化学品均为进口商品,供应商未向用人单位提供中文说明书,并且商品外包装上没有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使用单位不了解化学品危害因素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使用时难以规避风险。 补充阅读 法 律 依 据 义务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 改 情 况 该供应商已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进口油墨和稀释剂的中文说明书,在油墨和稀释剂产品包装上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已将伍万元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同时要求对提供给其他用人单位的油墨和稀释剂进行彻查,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中文说明书和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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