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部关于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应指综信息函〔201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工作,我们组织起草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规定(征求意见稿)》(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7年10月20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至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刘倩,010-64463875(带传真)。 liuq@chinasafety.gov.cn电子邮箱:。 附件: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部 2017年9月7日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工作,检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准备,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的计划、组织、实施、评估、改进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参照执行。 第三条 【应急演练定义和分类】应急演练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模拟开展的应急活动。按照演练内容分为综合演练和单项演练,按照演练形式分为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可相互组合。 第四条 【工作原则】应急演练遵循科学筹划、切合实际、贴近实战、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应急演练计划,保证应急演练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总结、评估和持续改进工作。 第六条 【监督实施主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的综合指导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演练的综合指导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演练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二章 应急演练基本要求 第七条 【应急演练总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依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证相关人员了解安全风险,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措施等。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针对本地区主要事故风险特点,依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定期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部门开展联合应急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与周边单位或风险相近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联合应急演练。鼓励相邻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开展应对区域性生产安全事故的联合应急演练。 第八条 【应急演练计划和总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主要包括:年度演练频次、演练类型、时间安排、参与人员、经费保障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年度应急演练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提升应急演练工作水平。 第九条 【应急演练频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应当依据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依据现场处置方案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针对重点岗位或重要设施的应急演练。 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结合实际,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人员疏散和逃生自救等方面的应急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依据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针对重点岗位或重要设施的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发布实施前应当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联合应急演练。 第十条 【项目建设环节应急演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重点人员技能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新入职、转岗、复岗、复训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中安排应急处置技能方面的应急演练。 特种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在上岗前至少参与一次适合本岗位自救互救方面的应急演练,并保证每季度至少参与一次现场处置方面的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救援队伍应急演练】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把应急演练作为重点训练内容,保证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定期参加协议单位的应急演练。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每半年至少组织或参与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应急演练宣教】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把应急演练作为安全生产应急宣教的有效形式,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章 应急演练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应急演练情景构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依据应急预案,科学构建应急演练情景,制定应急演练实施方案,确定应急演练流程和任务清单,确保应急演练有序有效。 第十五条 【应急演练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应急演练的规模编制应急演练指南或手册,风险较大或可能影响公众生活的,应当针对演练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应急演练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演练评估组,对应急演练全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和客观评价,并形成评估总结报告。评估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应急演练准备、实施及执行情况; (二)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和应急联动情况; (三)参演队伍及人员实际表现; (四)暴露出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 (五)应急资源的适用性; (六)对完善应急准备、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 【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演练评估总结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改进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资料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评估总结报告、改进措施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年。 第十九条 【演练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统筹安排并落实应急演练所需人力、经费、物资、装备和安全保障等。 第二十条 【演练创新】鼓励开展应急演练内容方法创新,鼓励社会组织为应急演练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计划总结报送】中央企业总部应当将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和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符合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将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和总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计划,参与指导重点应急演练,及时总结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并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应急演练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并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 【奖励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奖励机制,对应急演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应急演练年度计划;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演练评估总结; (三)未及时整改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规定实施】本规定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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